GB 50045-95 05版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2 条。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小弟不才,想问问第一句话怎么理解?是理解为住宅可以不上自动报警?还是住宅的住宅部位。。。。我支持后者。。大神们求解答。。。。。
另外如果住宅无风机可不上自动报警(本人不理解为不应仅仅是可不设),那民规的规定的怎么理解?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加深字体部位可以理解为一二类高层存在规范中列出的消防联动设备就要做消防吗?? 假如不做那电梯,切非,应急照明怎么实现?
图片是审图给提的。。。。。24层未作自动报警。他没要求做全部。只提了地下室。。。 1、“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应该是指——
除“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2、民规的 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建议不看也罢!
不过,有些审图人员会提……{:dizzy:} 回复 3# 尺短寸长
但是有人理解为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位,溜冰场,用泳池,这几者并列关系。这样理解貌似也并不是不无道理。但是我支持尺子哥的想法。我也认为是住宅的住宅部位,商住楼的住宅部位。。可是。。。。哎。。。编写规范的老头专家们能不能站出来说句话?遇到了好些这样楼类似的问题。。我彻底的纠结无语了。支持我看法的只占极少数。我也只能服从领导安排,但是自己客观的讲是极其不愿意服从的。。。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8-20 18:00 编辑
图片是审图给提的。。。。。24层未作自动报警。他没要求做全部。只提了地下室。。。
茹宇之爱 发表于 2012-8-20 17:1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呵呵,看是怎样的地下室了。
汽车库、自行车库,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而是“经常有人停而不留”。
留在那里干嘛?想偷盗?那是与人民为敌,昏头了!
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 那得斟酌斟酌,住宅建筑下面的地下室,哪种情况会出现“可燃物较多”?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8-20 18:05 编辑
我也认为是住宅的住宅部位,商住楼的住宅部位茹宇之爱 发表于 2012-8-20 17:4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不是不是,是——
“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并列。 干嘛要“住宅的住宅部位”?
太别扭了! 有人认为:地下自行车库属于“经常有人停留”,按《高规》9.4.2.14 规定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也有人认为:地下自行车库属于“可燃物较多”,按《高规》9.4.2.14 规定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有点牵强?{:24:} 。。。但是我支持尺子哥的想法。。。
茹宇之爱 发表于 2012-8-20 17:4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倒是论坛里一种独到的称呼,很创意很亲切!{:4_112:}
原谅我这与主题无关的一帖,实在觉得有意思。 哦。。。谢谢了。也就是说一二类纯住宅建筑可以不做消防。。。好没有人性的条文。。万一着了火责任是谁的啊。难道归到审图办吗?我看了看条文解释。也没看出来啥是啥。这句话究竟在哪里断。。。。 哦。。。谢谢了。也就是说一二类纯住宅建筑可以不做消防。。。好没有人性的条文。。
茹宇之爱 发表于 2012-8-21 08:0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照你这样说,多层住宅也该设才对,不然就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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