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矛与盾展览会,欢迎参与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3-8 12:39 编辑规范之间相互形成矛与盾的情况比比皆是,欢迎大家摆摊展览
案例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沐浴盆的场所》GB 16895.13-2002按照浴室区域划分确定。其第701.55条规定“2区,仅允许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4.4条规定“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1.12条(强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推断---Ⅱ类灯具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设了就必须装设保护导体---大谬论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3-8 12: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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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上海《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12.5.2“电梯厅照明不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第8.0.7条第2款“住宅的楼梯间、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走道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呈堂证供。{:lol:} 案例3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PS:特别对老诚胃口{:titter:});
。。。。。。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4.1.1条 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380/220 V中性线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侧应采用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离接地系统(TN-S系统)(图4.1.1-1)或电源系统接地,保护导体就地接地系统(TT系统)(图4.1.1-2)。但由同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系统,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系统。 实际意思是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TN-S系统,特别对老诚胃口。{:4_121:} 案例4
DB32/T 989—2007《低压电气装置规程》
18接地装置
。。。。。。
18.4.5中性线的重复接地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物进户处应装于第一支持物的下方;
b) 除用户有自备发电机另有要求者外,应将接户线的中性线(N)、进户中性线(N)、保护线(PE)和第一支持物的接地线连接在一起并与接地体相连;
c) 重复接地线的最小截面,采用绝缘铜绞线时应不小于10 mm2,并应穿硬塑料管保护,保护管的长度不应小于2.5m,管子应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固定点不少于四个,采用圆钢、扁钢时亦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苏州供电公司的《关于多层居民住宅楼;住宅小区;小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用电申请;设计;安装;验收规范的暂行规定》
6. 三相四线制架空进户线在入户处零线上.应采用多股绝缘铜线(截面与相线相同),连接重复接地装置(三相四线制电缆进户.应在表箱零线端子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DG/TJ 08-83-2009 《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
6.1.4条:
。。。。。。
当建筑物电气装置是以TN-S系统供电时,对电子信息类技术设备系统供电的各种专用电源都应在电源进线点对中性导体(N)重复接地,在电源进线点之后应保持使用单独的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2.12 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中性导体不应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宛如六国纷争,精彩不断。{:4_115:} 回复 1# sgf2002
sgf2002的“推断---Ⅱ类灯具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设了就必须装设保护导体---大谬论”——不能成立。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沐浴盆的场所》GB 16895.13-2002按照浴室区域划分确定。其第701.55条规定“2区,仅允许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4.4条规定“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12条(强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GB 16895.13-2002按第701.55条规定——没错;
JGJ 242-2011第9.4.4条规定——也对
GB 50054-2011第3.1.12条(强条)规定——正确。 Ⅱ类灯具(双重绝缘)不用接也无法接PE保护导体,也无需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以AC220V同一回路供电的“Ⅰ类灯具”与“Ⅱ类灯具”,如下处理即可——
Ⅰ类灯具必须接PE保护导体;
Ⅱ类灯具不接(也无法接)PE保护导体。 典型案例:
住宅建筑用户室内AC220V插座回路,采用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1、落地灯采用Ⅰ类灯具时,采用AC220V三极插座(带PE保护导体)接电;
2、台灯采用Ⅱ类灯具,则采用AC220V两孔插座(不带PE保护导体)接电。
sgf2002,是不是? Ⅱ类灯具(双重绝缘)不用接也无法接PE保护导体,也无需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3-8 16:0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理解sgf的意思是说按《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此时如果浴室装设了Ⅱ类灯具,而按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就很滑稽了,而此时再按GB 50054-2011第3.1.12条规定做就更滑稽了。 我理解sgf的意思是说按《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此时如果浴室装设了Ⅱ类灯具,而按住宅电气电气设 ...
hbsjzsjy 发表于 2012-3-8 18:1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能理解sgf2002的意思,但还不能推断规范规定属于“大荒谬”。
1、《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沐浴盆的场所》GB 16895.13-2002按照浴室区域划分确定。其第701.55条规定“2区,仅允许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
此处仅规定“2区,仅允许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
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4.4条规定“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此处属于非“强制性”要求,有条件就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而“Ⅱ类灯具”属于不具备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条件。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12条(强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此处是指“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必须装设保护导体”,而Ⅱ类灯具不需要“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所以,没有问题存在。 浴室的灯具又不一定在2区内,不一定要Ⅱ类灯具。
如果没有PE线,又怎么做间接接触防护呢?我觉得跟用不用RCD无关,即使用普通断路器做间接接触防护也要PE线。这句话有点多余。
Ⅱ类灯具不需要任何电器做间接接触防护,靠的是自身的双重绝缘。 Ⅱ类灯具需要不需要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和配电线路需要不需要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是两回事了。
住宅用户配电系统采用TT系统供电时,一般照明线路采用BV导线穿管敷设,此配电回路便得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有PE保护导体),但不妨碍其中接一个或接几个Ⅱ类灯具(不接PE保护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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