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2012年第1期文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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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个是本人最不喜欢的 向林维勇请教新《雷规》——————这个标题起得太扎眼!好像是要讨个说法。
作者是谁?
是群体吗 向林老逼宫 向林维勇请教新《雷规》——————这个标题起得太扎眼!好像是要讨个说法。
作者是谁?
是群体吗
urpig 发表于 2012-2-15 18:3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还就这篇没署名 任兄又发表大作了啊,等杂志到手好好学学 向林维勇请教新《雷规》
这标题太雷人了{:4_115:}
咋一看标题,我有2个突出感觉:
一、直呼大名,对于年逾8旬的业内老人似为不敬;
二、众所周知,“请教”一词用在正规场合或书面表述时,往往隐含着“不服气、不服输地质询、反诘”之意。
综上感觉,标题欠当~~ 我认为标题可以温柔点、亲民点、准确点,不妨改为:
《雷规》其实不雷人——林维勇研究员一席谈(或访谈录)
也写上作者:本刊编辑、林维勇 对于防雷新规范的要求,我觉得有一条应该强调一下:
对于无需设置专用引下线的工程,尽管其全部钢筋砼柱子都天然作为防雷引下线了,但是作为电气图纸而言,无须把这全部柱子都标示为防雷引下线(通常标为大黑点),而只需要标出满足最小间距要求或最低根数的柱子即可。 对于少于10根柱子怎么办?
我认为新版规范表达有误,应该改作:
一、当柱子总根数大于10根时,最低取10根;
二、当柱子总根数少于10根时,每根都必须标作防雷引下线(柱内钢筋都应满足引下线要求。不满足的,补加钢筋)。 大鼻山老师的后续补充,我觉得很完善很具体。如果按照网刊登载的林老的解释会有很多歧义。 4.5.6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
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
2 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
疑问:
为何不对“专设引下线”提出相关要求? 是不是设置再多的“专设引下线”也不能解决“防接触电压、防跨步电压”?
按道理是否不该如此? 我咋投不了票呢?选择文章后,“提交”按钮仍然不能点按。 管理员,题目怎么没有高亮(红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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