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杂志社征求新防雷规范的意见
杂志社有意把大家关于新防雷规范的问题汇总,并提交林老回答。大家是否有意跟帖,把问题按照顺序编号,写下来,以便于杂志社整理? 好事,就怕论坛内部意见都不同意。 大家只管写自己的疑问,答案有林老来做。
杂志社大桥不容易啊。 规范第六章防雷击电磁脉冲第6.1.2条
6.1.2当电源采用 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 -S系统。
问题:此条内容似乎与防雷没有关系。从防雷的观点出发,规范为何如此规定?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11-22 12:59 编辑
原防雷规范6.4.5条规定TT系统Uc不小于1.55U0,
新规范附录J.1.1规定TT系统相线与PE线间Uc不小于1.15U0.
修改原因是什么?原来1.55是怎么来的? 我就一个问题:专设引下线设置的条件是什么?如果有结构柱做引下线了是否还需要专设引下线?还是无论哪种情况,必须设专用引下线? 明确“自然引下线”的概念,什么是“自然引下线”?
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GB50204第五章的混凝土柱子内的钢筋就一定能视同为“自然引下线”吗? 问题1:专设引下线设置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情况必须做,什么情况下可不做。
问题2:附录A中,等效面积Ae的求法,我还没搞清楚。
同一个建筑貌似可以按多个式子计算Ae。
例如小于100m时候,按A.0.3-2 算的较大,能达到2类防雷;可是按其他算,可能算出为三类。
四周2D范围都有等高或比它低的其他建筑物,四周2D范围都有比它高的其他建筑物
通常既有高、又有低,按哪个算,按最苛刻的么?
问题3:在QQ群问过的————圆形、异形建筑的Ae怎么算,没有对应的L,W
问题4:四周2D范围都有等高或比它低的其他建筑物,四周2D范围都有比它高的其他建筑物。
这里写的是“建筑物”,如果是“构筑物”行不行?
比如高耸的杆塔、钢架等
本人比较肤浅、主要关注计算、能正确计算通过审图 就是万岁。 论坛里高人帮我解答一下吧。
就免得打扰规范编写组了 规范第4.5.6条:
4.5.6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
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 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
问题:以上规范中“不少于 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为何标明自然引下线,而不是引下线?
举例:某建筑物仅有9根柱子,设计人员利用全部9根柱子作为自然引下线,另外又专设了2个专用引下线,共计11根引下线,请问这样设计是否符合了“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实质要求?如果也符合“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实质要求,那么规范为何要强调“自然引下线”,如果不符合“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实质要求,请说明原因。 规范第4.5.4条
4.5.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
问题:规范中规定:“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那么,具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是否可以不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呢 1、4.3.3、4.4.3的“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应该加一定的前提条件,而非所有建筑物均必须做到“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 规范第4.5.7条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 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 0.3 m。
2) 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 1.0 m2。
3) 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 2.0 m。
.。。。。。。
问题1: 以上规范中1)、2)、3)是同时满足,还是其中之一?
问题2:规范中“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是否意味符合条件的孤立金属物除了不必设防直接雷保护外,也不需要接地了?符合条件的孤立金属物还需要与屋顶防雷装置相接吗?
问题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孤立金属物则要求装设“附加的保护措施”,这个“附加的保护措施”指的是什么? 问题
1.防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怎么实施,尤其不满足规范4.5.6条怎么实施,露天钢结构建筑物怎么实施
2.新规范,与《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规范》GB50650-2011是否有冲突,对化工装置适合不适合;
3. 规范第4.5.7条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 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 0.3 m。
2) 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 1.0 m2。
3) 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 2.0 m。
.。。。。。。
问题1: 以上规范中1)、2)、3)是同时满足,还是其中之一?
同时满足。
问题2:规范中“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是否意味符合条件的孤立金属物除了不必设防直接雷保护外,也不需要接地了?符合条件的孤立金属物还需要与屋顶防雷装置相接吗?
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问题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孤立金属物则要求装设“附加的保护措施”,这个“附加的保护措施”指的是什么?
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