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树干式配电的保护问题
一直困扰于树干式配电的保护问题JGJ16-2008第7.6.8条:
7.6.8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2 当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在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1)当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本规范第7.6.2~7.6.5条的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
2)该段线路应采取措施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
3)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按照民规的规定,所有树干式配电,都必须在T接箱内安装断路器了;
但根据GB50054-95的下列规定:
第4.2.4条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 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根据第4.5.2条,保护电器是可以不安装在T接箱内的,只要T接后的线路长度不超过3米,比如在配电间内,是可以在下级配电箱内安装保护电器的;
上述两个规范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大家根据哪个来做设计或者审图呢??????? 我也很想知道答案,因为每个项目都碰到。
例如一个厂房。
照明干线干线长180m,YJV-4*70+1*35电缆,干线敷设在6m高桥架处,分配电箱挂在1.5m处,引下分支线BV4*25+1*16 长度超过3m
分支线路后面的灯具、插座可由分配电箱的主开关保护。
分支点的设断路器只是为了保护这≥3m分支线吗?
等论坛牛人回答 现在我都设了T接箱+断路器,每个项目用到几十个,感觉很浪费
很多施工单位还不了解T接箱 经常问做法。。。
东海龙王、小康、诚版……论坛里有理论有经验的人,盼回复 我几乎不看民规。
我会以GB50054-95为准。 但是2楼所说的情况显然不满足规范。 但是2楼所说的情况显然不满足规范。修订方法有二:
第一,干线不变径,直接进照明箱;
第二,每个照明箱反射式配电。 没有石柱子的成长是幸福的,虽然也会有些烦恼、困惑,成长到技负就好了 1:分支3m长度之内电缆故障可以忽略了,和变压器出线到低压侧主开关ACB这一段电缆(或者母线槽)类似。超过3米就要考虑。
2:分支加保护电气,民规取消3米,与GB50054-95不同,上次论坛中提到XXXX召开探讨中,目前认同的是凡变径均需加保护电气,IEC取消3米,并不是说不加保护电气。估计新版的GB50054也会修订此问题。
3:目前审图和设计要求,执行好像不一致,有部分设计人员执行了凡变径均设保护电气,有部分人未执行,审审图意见提此处的也不是很多。
4:读过一篇《选用预制分支电缆应注意的几个设计问题》
a、当分支段电缆不超过3米时,可以不加保护。
b、当分支段电缆超过3米而不足8米时,未被保护的分支段电缆的电流超过主电缆载流量的35%时,可以不加保护。
c、当未被保护分支段电缆的电流超过主电缆的载流量的55%时,可以不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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