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规7.7.7.2,TT系统中接地问题
条文不长,我抄一遍:在TT系统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PE导体连接。 这条如何理解,比如室外照明如果采用TT制,同一回路的路灯各打各的接地极而不用PE线连起来会有什么问题? 这条如何理解,比如室外照明如果采用TT制,同一回路的路灯各打各的接地极而不用PE线连起来会有什么问题?rainmen_73 发表于 2011-10-19 17:2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室外照明如果采用TT制,同一回路的路灯各打各的接地极而不用PE线连起来会有什么问题?
在采用RCD保护满足规范前提下,“同一回路的路灯各打各的接地极而不用PE线连起来”——安全性最佳! 一个RCD下的设备成组接地。 一个RCD下的设备成组接地。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10-20 09:0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也是规范条文?意义何在? 该条文意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以楼主所说路灯为例,如果只在路灯回路首端设置了接地故障保护,那每盏路灯的接地都应用PE线连接,或者设置一个接地体,所有路灯都通过PE线接至该接地体,形成所谓共同接地的TT系统;如果每盏路灯中都装设有接地故障保护,那各盏路灯的接地就保持独立,相互之间不用PE线连接。 本帖最后由 dmd888 于 2011-11-16 11:12 编辑
与该条类似的有GB50054-95,4.4.12条,还说得更明白一些,就是将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PE线连起来,接至一个共同接地体。我觉得这只对采用分别接地有困难的情况有效,如住宅TT系统,进单元处接地后,各插座都通过PE线接至这个接地体。象路灯这种情况,该条确实没有什么意义。
另外,GB50054-95,4.4.12T条好像更强调另外一个意思,即有多级保护时,不同级保护对象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宜用PE线连接至同一个接地极。因此,这条若改为“在TT系统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可 采用PE导体连接”,就比较合理了。 民规这条确实有点莫名其妙,有点抄还抄错了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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