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xiaohu0908 发表于 2011-9-28 23:20:04

GB50057-2010防雷问题探讨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即。很多疑问,望指点迷津!
其中4.3.9.2“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这里所指具体哪些部位呢?
个人理解,此中的“并”理解为“且”,等同于逻辑数学中的“与”,按照此思路。
如例1:一70米高建筑物,
“其上部占高度20%部位”=56米~70米,
“超过60m的部位”=60米~70米,
两者“与”后=60~70米,应防侧击
例:一100米高建筑物,
“其上部占高度20%部位”=80米~100米,
“超过60m的部位”=60米~100米,
两者“与”后=80~100米,应防侧击,也就是说60~80米可不做防侧击,
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29 08:22:09

等同于逻辑数学中的“与”——正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29 08:23:17

例:一100米高建筑物,
“其上部占高度20%部位”=80米~100米,
“超过60m的部位”=60米~100米,
两者“与”后=80~100米,应防侧击,也就是说60~80米可不做防侧击。

就是这样理解。

电老鼠 发表于 2011-9-29 09:20:14

恩,我觉得也是

sh_13131 发表于 2011-9-29 12:08:14

我觉的不是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1-9-29 13:35:29

本帖最后由 fly55555555 于 2011-9-29 13:39 编辑

这条比较有意思,先说了45m,再说60m,可以说明45-60m之间不考虑4.3.9第二条。我也认为楼主的说法是对的,取与的关系,从条文说明上来看:“例如,通常是建筑物高度的最上面20%部位,这部位要在建筑物60m高以上”。

sh_13131 发表于 2011-9-29 15:33:31

我觉得是超过60米的设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29 17:51:26

回复 7# sh_13131

4.3.9 高度超过 45 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 45 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 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 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 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 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注意“2 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有这个“20%”的要求;若按sh_13131理解的“超过60米的设置”,这条规定得改成“2 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才对。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29 17:56:37

结合该条条文说明,楼主的理解与规范规定是一致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GB50057-2010防雷问题探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