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高层住宅公共部位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最近碰到一个住宅小区的审查意见:该小区为二类高层住宅,地下为汽车库,地上部分住宅,且地上部分无消防通风设施。
设计做法:报警系统仅在地下室考虑,且地上部分考虑了消火栓按钮接入报警总线。
审查意见要求:住宅上部公共部分增加报警系统,依据:
《民规》: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4)电梯;
审查结论:既然有联动控制对象(指电梯),就应该设置报警系统。{:sweat:}
仅从规范角度,似乎审查也有道理(我的理解是审查人陷入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
通常的做法是在住宅公共部位设置了消防通风设施(加压送风)才考虑联动,依据是加压送风需要自动联动启动。
想请问一下各位:在其他地区,如上海、江苏、四川、山东、深圳............,类似工程的做法是什么? 小区为二类高层住宅,地下为汽车库,地上部分住宅,且地上部分无消防通风设施。
设计做法:报警系统仅在地下室考虑,且地上部分考虑了消火栓按钮接入报警总线。
上海——地上部分住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民规》“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是属于第13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计规定条款,意思是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就应该做到这些消防联动控制,并非是有了电梯,就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ed999所言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一针见血, 说得很好。 将来规范有变,是将来的事。
现在,规范并没有要求这么做设计。 民规消防联动的定义太含糊,非消防电源切除什么的的都算联动,其本意应该是指消防通风设施。具体设不设你问下当地消防局。 回复 5# dzkxian
是的,《民规》13.1.3条规定存在“因果倒置”现象。 山东地区,此情况可以不设报警,报告完毕 消防设计,为何要看民规?? 山东,12层以上的二类高层住宅,消防局要求设报警和联动系统。 一个地下车库停车21辆,暖通没有做排烟风机,水做了喷洒。电气需要做报警吗? 不需要,自喷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直接联动启动喷淋泵 小区为二类高层住宅,地下为汽车库,地上部分住宅,且地上部分无消防通风设施。
设计做法:报警系统仅在地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9-27 09:1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追问李总,一类无消防通风设施的住宅上海需要做吗?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只要建筑专业布局合理,通风专业便可不设置防排烟风机。
上海的目前现状是: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PS:超过35F及以上或超高层住宅建筑除外),一般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类高层,成都地区同上海做法一致。一类不做的情况我还没遇到,因此不好答复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已经颁布,可惜还是回避了这个问题。{: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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