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1977 发表于 2011-8-15 10:13:15

国家勘察设计企业经营范围规定:
建筑类综合甲级院可以设计35KV及以下的附建变电所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8-15 12:12:47

国家勘察设计企业经营范围规定:
建筑类综合甲级院可以设计35KV及以下的附建变电所
lin1977 发表于 2011-8-15 10:1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请说详细点?该规定的编号及全称?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8-15 12:14:4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倒有一条: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附设的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但这不足为凭啊

hexijun 发表于 2011-8-19 16:51:25

的意思不是争设计权,这样长期下去,会严重影响建筑电气的发展,阻拦建筑电气工作人员的成长。弄得一座建筑由两个单位设计,矛盾甚多,。。。。。

han2003 发表于 2011-8-20 21:42:33

电力资质是自己的一套体系,确实与建筑设计的资质不同,目前遇到很多地方都明确要求必须是电力资质的设计单位才允许设计,希望电监会能明确一下这个要求,别名义上放开了电力设计的范围,但是又严控资质。。。。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1-8-21 19:32:20

不做就不做,省力省心

chen2966 发表于 2011-8-21 23:53:34

做了也是白做!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2 08:43:09

民用到10就差不多了,35的大多数电力的,这样可能比较合理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2 08:44:17

10的应该还是下半截做得多,35可能是上半截做得多吧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2 08:45:34

10的和35的在数量上比例大概是多少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2 08:47:23

以前的划分和红线有关吧,就和供配电和输变电的划分相当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2 08:49:02

很多好端端的生产力体制,现在都在利益的驱使下被破坏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2 08:58:45

还要戴上一顶帽子:美其名曰改革创新

lhjun150212 发表于 2011-8-22 19:48:08

属于建筑工程内的不直接与供电局线路连接的可以设计,如果10kV直接与供电局线路连接则需要电力工程行业资质

lhchen 发表于 2011-8-22 20:10:38

属于建筑工程内的不直接与供电局线路连接的可以设计,如果10kV直接与供电局线路连接则需要电力工程行业资质
lhjun150212 发表于 2011-8-22 19:4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用户自设10KV电源的十分少,多是从电业10KV配网引接,按楼上的说法,各类型设计院都无资质设计10KV电压工程,恐怕不会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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