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人员密集场所?
来自公安部2007年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很明确了。 防雷规范上的人员密集场所是否与此解释一致?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7-27 13:56 编辑
5.3.15 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建规》条文说明 按照气象局的专家解释: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包括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但小型商铺及学校内的教师、行政办公楼等不属人员密集建筑物,其他公共建筑应按人员密集建筑物考虑。
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按JGJ16-2008第11.2.3 1款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消防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了 消防、气象两个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可以不一样 那么商住楼呢? 人员密集场所有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住宅楼里人数何止50人,为什么不能算作人员密集场所? 并没有人 禁止 将住宅楼归入 密集 呀,按密集处理又有何不可? 人员密集场所有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住宅楼里人数何止50人,为什么不能算作人员密集场所?
lhchen 发表于 2011-8-17 20:5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lhchen 的想法正确
在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007.1.1实施)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如下。
3.2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http://www.bjmbc.gov.cn/nsjg/aqjg/zcfg/201008/t20100820_47090.html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18 10:05 编辑
但一般的住宅楼可不算,集体宿舍应该算。 估计是这样的——
住宅楼与集体宿舍相比,人数/面积(人数与面积m2之比),差得比较多。{:tongue:}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