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的《建筑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条文的理解
关于最新的《建筑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条文的理解此规范为GB50601-2010,2010-7-15日发布,2011-2-1日实施
讨论下其中一个条文:
3.2.3条(此条为黑体,强条):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3.2.3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含构件内的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可能会降低建筑物结构的符合能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条文说明认为“在交叉点采用金属绑线绑扎在一起......建筑物具有许许多多钢筋和连接点,它们保证将全部雷电流经过许多次再分流流入大量的并联放电路径”,因此,绑扎可以保证雷电流的泄放。《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第3.1.2条要求“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造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其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2010版目前尚未实施。条文说明不知是否可以参考老版。而GB50303是现行的,其3.1.2条原文如下: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2.3条(此条为黑体,强条):除设计要求外..............,我不太明白,这个“设计”是指谁?是电气专业还是建筑结构专业?既然“严禁热加工连接”为什么又有“设计要求”就可以? 显然,这个“设计”应指结构设计。 嗯,同意大鼻子。
电气专业没有权力去决定采用热加工连接。
国内外均如此。 底板接地网呢? 4.1.2 条,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宜采用放热焊接。。。。。 监理要求必须焊接。哎,不听又不得行。真不知道咋个弄哦。 设计指的是钢结构或结构设计,
另指的是兼作引下线的结构梁柱 问了就不来了。{:4_115:} 这条文与设计条文不一致,不予理会,设计条文提到焊接。。。 该规范第5.1.2条说的很明白:作为防雷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可以直接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或者焊接。 有设计院图纸注明“防雷引下线采用柱内钢筋焊接”,被建委图纸复查,并被依据防雷工程验收规范的3.2.3条,而差一点判为违反强条,但我及时出具5.1.2条依据,所以,结论改判。 以后聪明点的电气设计人员,就不要在电气图纸里面注明“自然引下线焊接或绑扎”;直接利用土建施工的柱内钢筋即可。别多费口舌、惹是生非、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乱啊,我们国家的标准体系一团糟,每个规范重头开始,重复、冲突、推诿。
IEC这方面做得好,比如,电气装置委员会遇到电涌保护器的问题,自己不做过多规定,参考或引用电涌保护器分委员会和雷电防护委员会的标准条文。
我们就乱了,GB50343为了不影响企业的产品系列,可以不顾GB50057的强制性条文,甚至想取消那些相关规定。 追求大而全的结果就是:混乱且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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