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判别
本帖最后由 东海龙王 于 2011-5-10 08:17 编辑1、先看这个: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再看:
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老爷子引用这条,说地下自行车库未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判断设计师违反强制性条文。
3、我觉得有点重了,尽管这本规范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但是并未纳入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自行车库的灯有开关,就能算作节能控制措施:)
什么叫住宅公共部位?个人认为:计入住房产权证的楼内公摊面积(不含配套公建),大家怎么看? 个人也感觉有点勉强,但从规范角度来说,判断设计师违反强制性条文也没有错。 很多人以为翘板开关控制不是节能措施。
我认为这是个误区。 未纳入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在这之前发布的强制性条文,还算不算强制性条文? 未纳入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在这之前发布的强制性条文,还算不算强制性条文?
sccat 发表于 2011-5-10 09:1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看2009版强制性条文的汇编前言部分。 我最近把09汇编基本研究透。发现它有些许瑕疵 一、它没录入《住宅建筑规范》;
二、它没录入《建规》的工厂及仓库条款;
三、它没录入人防设计规范(敏感规范);
四、少数条款被它遗漏。 我本人习惯研究并解决某一很具体的技术问题,尤其带点数学运算的咚咚……太工程化语言的论文或文章,我较少涉及 但是并未纳入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单行本为准。。。。
地下自行车库未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公共部位的节能措施是节能审查重点。。。。。
很多人以为翘板开关控制不是节能措施。———— 一灯一控算节能措施之一。。。。。。
各位怎么看。。。。。。楼下继续。。。。 一、它没录入《住宅建筑规范》;
二、它没录入《建规》的工厂及仓库条款;
三、它没录入人防设计规范(敏感规范);
四、少数条款被它遗漏。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5-10 14:4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是不是认为这些规范条文有问题,所以故意没有录入? 是不是认为这些规范条文有问题,所以故意没有录入?
sccat 发表于 2011-5-10 19:3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不是这意思 是编写者疏忽了吧 本帖最后由 ced999 于 2011-5-18 16:04 编辑
1、先看这个: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 ...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5-10 11:1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住宅的地下室是否属于住宅的公共部分?
实际上,这个定义如果设计人员和审查人看法不一致,那么很可能审查人就会判定你违反强条了,请看:
1、如果设计人认为住宅地下室属于住宅公共部位,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而审查人认为该地下室不属于住宅,那就违反《建规》11.3.1(强条)
2、如果设计人认为住宅地下室不属于住宅公共部位,没设置照明的节能措施(节能措施是不是一定就是延时自熄?),而审查人认为该地下室属于住宅,那就违反《住宅建筑规范》关于照明节能控制的要求(也是强条)
无所适从!
所以,建议大家把应急照明、延时控制等全做上。不过这样一来,增加的造价不知道是所谓通过节能节约下来费用的多少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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