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ahaya 发表于 2011-3-3 10:42:0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关于引下线疑问

11.3.1
7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可不限,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
阻可不作规定。

11.3.5
2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
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在防雷接地时,一般都是建筑物大部分钢筋等金属物连成整体,理论上符合11.3.5的第二条,引线线的距离可不受限制的,但实际操作时,还是按11.3.1.7的第二条,是我哪理解错了? 请大家帮我拨开云雾吧!

关东武夫 发表于 2011-3-3 14:24:08

防雷规范还是哪本规范上说,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做引下线,距离可不限与18或24m,但是平均距离要满足不大于18或24m

冷若冰 发表于 2011-3-3 18:42:56

11.3.5的第二条是有前提的。。。。。。

前提:

1、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

2、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

按照这个前提,你还不如执行按11.3.1.7的第二条便捷。。。。。你可以再琢磨琢磨的。。。。。

11.3.5的第二条我认为主要还是考虑柱距与18米不吻合的时候,适当放宽要求而已。。。。

pigl 发表于 2011-3-6 03:16:26

《雷规》2000
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新《雷规》报批稿里
5 . 3 . 8 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 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LZ对照看看。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3-6 08:47:07

防雷有专门的规范,为何去参照民规?
引下线间距是个平均值,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可以有20%的偏差。但是引下线的总数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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