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都是已经受到保护
《低规》认为在受到保护的前提下限制在3m内
那只不过是相对来说条件不像民规那么宽。
但我也不认为这个问题上二者有矛盾 感觉好像有的同志把这个规定曲解了
好像被认为不大于3m就可以不设保护
而本来是在被保护或确认在安全的前提下才有这个3m的要求
当然,这仅仅是我自己的理解。
感觉好像有的同志把这个规定曲解了
好像被认为不大于3m就可以不设保护
而本来是在被保护或确认在安全的前 ...
阿斯 发表于 2011-1-27 15:0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顶这个理解。。。。。{:4_94:} 这个3米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按照民规的规定,如果认为这3米被供电侧的保护电器保护(过负荷和短路),显然截面不能减小,除非认为这3米是不可能过载的。 其实如果3米内安装下级断路器,可以认为:短路保护由上级断路器完成,需要验算;过负荷保护由下级断路器完成。因为分支与下级断路器是1对1,没有分流,流过电流相同。
保护放在回路始端,对短路保护是必要的,对过负荷保护来说可以减少末端改造(用户私自增大整定值)的影响,但不必要。对于分支配电,3米内,由同一班人员管理,可以认为没有这种影响。 大鼻子已经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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