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应急照明
按照GB17945-2010对于应急照明灯的定义,应急照明灯具分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和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系统分为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性和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四种。我的问题是:根据本规范是否可认为应急照明灯要么是自带蓄电池,要么是采用集中电源,而采用交流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的双切箱供电给普通照明灯具(符合应急照明灯具防护等级要求)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如果是这样,那么民规第13.9.12条第一款又怎么理解呢? 1)GB17945主要是针对产品生产单位2)应急照明采用普通照明灯具确实不能满足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 虽然GB17945主要是针对产品生产单位,但该规范对什么是应急照明灯有明确的界定,其他规范未见明确的术语解释,因此我认为采用普通照明灯具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如果这样理解是对的,那又怎么理解民规13.912条呢? 查了一哈GB17945,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民规第13.9.12条第一款,是否可理解为“集中供电装置”。 民规第13.9.12条第一款,并没有说“普通灯具可做消防应急灯”。 查了一哈GB17945,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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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lgb 发表于 2011-1-19 15:1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请看GB17945第3.8条: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此规范是新的,那民规就不合适了。
建议做法:双回路+EPS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有好几处的规定居然低于GB 7000.2-2008《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有些不可思议。
最大问题在于:GB 7000.2-2008强调应急电源(GB 7000.2-2008转化自IEC标准,已与国际接轨),GB17945-2010认可备用电源(未参考GB 7000.2-2008,还未与国际接轨)。
个人观点:比较混乱。 应急照明我也觉得很乱。旧的民规与新的民规好像是不同的,把两本放在一起看看,可能会好理解点 新《民规》JGJ 16-2008居然将商业金融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划入火灾应急照明(该场所的疏散照明才应该划归火灾应急照明),是明显的一个错误。
附表内个别应急照明的规定也存在问题。 此问题依然还是应急照明灯国标制定者的观点和设计惯例脱节的问题,按照GB17945起草者的观点,只有应急灯用在应急照明回路里才叫应急照明,而现在市场上可以称为应急灯的只有两种灯:一种是绿色的出口指示灯,一种是双头应急灯,而搞设计人的人都知道:双头应急灯是不可能大量装的,太难看,一般是在走廊里选一部分普通灯具平时和火灾时兼用,用双电源箱供电,来当做应急照明,按照GB17945起草者的观点,拿普通灯具当应急照明灯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那如何才能才能合法呢?难道满世界的装双头应急灯就是好的设计? 拿普通灯具当应急照明灯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这观点我认为没问题啊。。。。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1-1-20 22:41 编辑
关于应急照明的相关问题恐怕需要有关部门专门组织一帮专家们专门研究一下
而且专家组中应该有相当比例的人还在搞设计工作
否则可能会有所脱离 包括疏散照明与备用照明不能共用回路的规定,
一线设计人员可能都有这样的感觉
在某些情况下,不论从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性来讲都是可以,并且是宜共回路的 13.9.12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摘录于此便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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