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huan 发表于 2010-5-23 21:11:37

可燃气体报警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2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
这些场所既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也包括民用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有些仓库、丙类生产甚至丁类厂房中也有,如不采取措施仍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民用建筑中,如锅炉房等场所也存在此问题。故这些场所均需要考虑,要求设置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措施,将火灾预防放在第一位考虑。

如果项目里有用到可燃气体的地方,比如食堂厨房(不含住宅),但是项目里没做消防报警系统,那还要不要设置可燃气体报警?

有个老专家称既然这条出自火灾自动报警的章节,所以如果不做报警系统,那么可燃气体报警也可不做,参考条文说明之后,这位老专家的意见我还是不能苟同。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0-5-23 22:11: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附录,D.3.15 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再加上《建规》里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个人认为,现在应该思考的是为什么项目里没做消防报警系统,即使不做集中报警,那也最好做个区域报警的吧。

luohuan 发表于 2010-5-23 22:49:15

回复 2# fly55555555

用到可燃气体却不做消防报警的项目举例应该很多,比如说一个普通的单层或者多层食堂

这条因为是黑体字,所以我觉得做与不做最好能有个确定的说法,不知道各地碰到这种情况的做法有什么不一样吗?

xuhui6512 发表于 2010-5-23 23:31:38

火灾报警设计规范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5-24 00:34:13

从条文解释的内容来看 是一个独立的要求
跟是否有火灾报警无关
至于放在这一章 可以理解为可燃气体探测也是一种火灾报警系统 它与11.4.1是并列关系 互不干涉
怎么也不能理解为在11.4.1的前提下 才有11.4.2
而且 从产品上来说 可燃气体探测大多也是独立成套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

例如:丁类厂房不属于11.4.1 但可能属于11.4.2 按照其条文解释 应做可燃气体探测

890214 发表于 2010-5-24 08:17:00

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可以单独使用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5-24 09:03:42

可燃气体报警有专门的规范,不是只有一个火规能定的了得

luohuan 发表于 2010-5-24 10:26:34

回复 7# wurenhecai


    愿闻其详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0-5-24 12:44:53

正如版主所说,可燃气体可自成一体,也和接入火灾自动报警联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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