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宣贯材料中的疑问
本帖最后由 wosuwoxing 于 2010-4-28 21:07 编辑双重电源:两路独立,不会同时损坏。
应急电源: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对环境或其它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柴发可作为应急电源)
备用电源:非安全原因来维持电气装置或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类似保证连续生产的电源)
备用电源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自备电源:4.0.1条1款——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
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双重电源,可两路不会同时损坏的市电电源。或1路市电,1路柴发。
二级负荷供电要求: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可同一电源。二级负荷小可由6kV以上专用架空线
(仅一路时市电,增设柴油发电机?如设则达到一级负荷供电要求了)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双重电源,尚应增加应急电源。
按上面规定特别重要负荷需要3种供电电源,如果双重电源选择为1路市电+柴发(即此时市电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
且特别重要负荷允许中断15s(3.0.5条),那么应急电源选哪种?能设柴发来得到第3种电源吗?能共用1台柴发吗?
如果能:按3.0.3规定,其它一级负荷(非安全原因,如一类高层客梯)应该有备用电源,但按3.0.9条有备用电源的负荷又不能接入该应急供电系统。怎么解决该矛盾?还是说应急母线分两段就算没接入该应急供电系统?
如果不能:那么第三电源怎么设,难道要设2个柴发吗?
注:我这里假设特别重要负荷允许中断供电15s,而且容量大需设柴发。如果容量小可能没这个问题。
括号内为个人理解。
感觉规范前后条文有点绕,理解起来不容易。大家是如何理解的,欢迎交流。 按上面规定特别重要负荷需要3种供电电源,如果双重电源选择为1路市电+柴发(即此时市电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
且特别重要负荷允许中断15s(3.0.5条),那么应急电源选哪种?能设柴发来得到第3种电源吗?能共用1台柴发吗?
答复:能设柴发来得到第3种电源,不能共用1台柴发
如果能:按3.0.3规定,其它一级负荷(非安全原因,如一类高层客梯)应该有备用电源,但按3.0.9条有备用电源的负荷又不能接入该应急供电系统。怎么解决该矛盾?还是说应急母线分两段就算没接入该应急供电系统?
答复:此电源应理解成应急电源 对于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至今还比较模糊,讲课的老师也没说明白 不可解。不可解。花了5~7年,修订个这个东西,至少说明规范是很难编的。
自备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电源你套我,我套你。真要设两个油机,本人愚笨地以为有点搞笑。 “3.0.9 备用电源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本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与3.0.3条1款相一致。”
不知宣贯的老师怎么讲?或者只有等老大们定实施措施了。 2.0.2 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
“双重电源”,就我的语文功底,实在是觉得很 搞怪 。 双重电源、应急电源、备用电源的定义
双重电源:两路独立,不会同时损坏。那就隐含了备用的含义。
应急电源:主要是安全、和对产品大量报废而设,安全和重大经济损失为前提。那么有一些一级负荷是不属于这一类的。
备用电源:从定义上看,是适合为一级负荷(非安全)供电的,似乎也可为了持续工作,为“非一级”负荷供电,但备用电源不算应急电源。
综合上面的规定,如果一工程有一级负荷(非安全原因),一级中特别重要负荷(安全原因),其它负荷。
那么就得有市电、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备电和应急电源又不同。 (一)如果合用柴发,是不是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呢?
1、虽然有一级中特别重要负荷,但负荷小,且转换时间柴发不满足,那就得用其它电源,如UPS。
带来的疑问是,柴发至UPS算不算应急供电系统,如果算,那非安全原因的一级负荷就接入该系统,不符合规定了,除非这段不算。
2、将“3.0.3条中严禁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其它负荷”不包括一级负荷。
(二)分设柴发
虽然有一级中特别重要负荷,但负荷大,仅一台柴发是满足不了的,那么就顺理成章可设两台及以上柴发了。其中至少一台可用作备用电源,其它用作应急电源。 有点复杂。。。 有点复杂 ,暂且都当应急电源做,不考虑备用电源的设置 国内整的太复杂。配电系统应该是经典的东西,不经常变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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