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系统
<P> 《新民规》7.2 低压配电系统</P><P> 第7.2.1(1)条,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P>
<P> 第7.2.2 (1)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P>
<P> 成系统。</P>
<P> 请教:自成配电系统与自成系统有什么概念不同,在设计中如何表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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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只能在变压器低压柜上分开不同的柜子供电回复:低压配电系统
<P> 本人以为,这2条的核心问题是:照明、动力、消防等负荷的电源必须个是个,不能混用。即低压配电柜出线不能混用。在实际工作时,混用的情况太多了。特别是单位扩建时,原配电系统也不愿意扩建,又在原配电出线柜上将就拉线(譬如:以为消防电源平常不用,在原消防出线柜上又拉线为空调提供电源),如此,供电质量不但不能保证,弄不好出大事故。</P><P> 在配电线路的使用上也应严格区分照明、动力、消防负荷,不能任意拉线,混合使用,譬如:有人将装在风管上的电动阀和灯具共用一条回路。。。。就违背了规范的原则。<BR></P>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xuhui6512 在 2009/11/23 13:38:18 编辑过」</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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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照明、电力分开自成体系只是一个大的原则,但应有灵活性,比如一个商铺既有照明、也有小型动力(如风机盘管、电动阀等),是否也要分2路电源进线?显然不可取,进一路电源即可,也便于计量。回复:低压配电系统
《新民规》7.2 低压配电系统<P> 第7.2.1(1)条,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P>
<P> 第7.2.2 (1)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P>
<P> 成系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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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两个是一样的</P><P> 第7.2.1(1)条,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P>
<P> 第7.2.2 (1)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P>
<P> 成系统。</P>
<P>7.2.1的自成配电系统</P>
<P>7.2.2是先交代了低压配电系统,后说自成系统,合起来就是自成配电系统。</P>
<P>所以是一样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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