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shichuizi 发表于 2009-11-18 00:00:04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

<P><STRONG>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BR>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SUP>2</SUP><SUP></SUP> 的展览建筑;<BR>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SUP>2</SUP><SUP></SUP> 的地上商店;</STRONG></P>
<P><STRONG>如果这个商业建筑只画了个大开间 连具体疏散走道都没有 都是以后二次装修的时候才具体分割空间的。</STRONG></P>
<P><STRONG>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这个地面疏散指示呢?</STRONG></P>

890214 发表于 2009-11-18 09:07:10

回复: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只能预留了

gdx8785 发表于 2009-11-18 09:51:35

回复: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P>在地面设置散指示标志灯,辅以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这些也都是纸上谈兵,却是非画不可,否则过不了关.</P>
<P>这样的建筑大多需要在二次装修时重新做一遍,建筑设计阶段所画的仅仅是应付消防审核和施工图审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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