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shichuizi 发表于 2009-7-20 02:30:03

关于一个防火分区问题。

<P>二类高层住宅每层面积768平方(一梯2户,共3个单元)。地下室面积也也为768平方(三个单元地下室是连同的)。建筑说:三个单元的地下室768平方为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室为戊类库房,有消防排烟风机,所以我设置了火灾报警系统,但无自动喷淋)。</P>
<P>我觉得最少应该分为两个防火分区。见高规5.1.1</P>

<BR>

xuhui6512 发表于 2009-7-20 15:47:16

回复:关于一个防火分区问题。

<P>一个防火分区就行了</P>

xuhui6512 发表于 2009-7-20 15:50:30

回复:关于一个防火分区问题。

要有自动喷水系统

大鼻山 发表于 2009-8-13 10:44:05

回复:关于一个防火分区问题。

楼主的观点是对的。没有自喷的地下室(单纯车库、营业厅和商业厅除外),一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500平方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大鼻山 在 2009/8/14 15:53:14 编辑过」</div>

xuhui6512 发表于 2009-8-13 15:12:46

回复:关于一个防火分区问题。

<P>看看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P>
<P>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SUP>2</SUP>;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SUP>2</SUP>。</P>
<P><STRONG>7.6.3 二类高层<U>公共</U>建筑<U>的下列部位</U>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BR><U>7.6.3.1 公共活动用房;<BR>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BR>7.6.3.3 自动扶梯底部;<BR>7.6.3.4 可燃物品库房。</U></STRONG></P>

gdx8785 发表于 2009-8-13 16:12:17

回复:关于一个防火分区问题。

<P>05高规的5.1.2条是针对"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而言的.</P>
<P>对于不是这类性质的地下室还是得执行5.1.1条.</P>

大鼻山 发表于 2009-8-14 15:53:40

回复:关于一个防火分区问题。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gdx8785</B></FONT> 在(<I>2009/8/13 16:12:17</I>)的发言<BR>
<P>05高规的5.1.2条是针对"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而言的.</P>
<P>对于不是这类性质的地下室还是得执行5.1.1条.</P></DIV>有道理<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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