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hui6512 发表于 2009-1-19 10:36:57

回复:7层的办公楼.楼梯间开关选择如图

采用人体感应红外开关

xuhui6512 发表于 2009-1-19 1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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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两种控制方式:一种是单次方式,接收感应信号之后,延时一<BR>段时间自动关闭;另一种是连续方式工作,人不离开感应范围,开关持续<BR>接通,人离开后,延时一段时间自动关闭。<BR>

dqlenovo 发表于 2009-1-19 12: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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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连续方式工作,人不离开感应范围,开关持续接通,人离开后,延时一段时间自动关闭"</P>
<P>现在有用的吗?</P>

lingyan 发表于 2009-1-19 18: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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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和楼梯照明应该“采用节能灯和电气控制装置”,这里所说的“电气控制装置”是这能够自动熄灭照明灯的控制装置,虽然声控(红外线感应等)开关可以称的上是“电气控制装置”中的一种,但是声控(红外线感应等)开关的功能过于单一,只能是声控(红外线感应等),不具有可改变的特性,新型QLS智能照明开关,具有手动模式和节能模式两种工作模式,通过一个按键即可改变两种工作状态,具有手动翘板开关和声控开关的全部功能,而且多种延时参数都可以设定和调整,是一项解决国家急需的新产品。</P>
<P>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施工审图机构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审查,今后在民用建筑的走廊和楼梯照明采用普通翘板开关的设计图纸,不仅会被判定为违反强制条款的不合格设计,甚至还有可能会受到处罚,签字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尤其会承担很大的责任。</P>
<P>建设部通知摘要:</P>
<P>四、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BR><BR>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BR><BR>  五、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BR><BR>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底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P>
<P style="MARGIN: 0px" align=center><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R></P>

lingyan 发表于 2009-1-24 22: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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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虽然声控(红外线感应等)开关可以称的上是“电气控制装置”中的一种,但是声控(红外线感应等)开关的功能过于单一,只能是声控(红外线感应等),触发灯亮后,延时熄灭,不能改变运行模式,比如现在需要让灯暂时常亮(比如你要搬家,你一定会希望门外走廊灯常亮),声控(红外线感应等)开关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灯亮后,过一会之后,灯是一定会灭的,需要人再次用声音或者再次走到开关感应的范围内,灯才会再次点亮,你需要不停的触发这个声控(红外线感应等)开关,才能使灯一直点亮,那将是多么的不方便啊,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公共走廊场所不能采用普通声控(红外线感应等)开关原因,现在有了最新的QLS智能照明开关,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QLS智能照明开关具有手动翘板开关和声控开关的全部功能,还有更多更强大的功能,去了解一下吧,也许你会有茅塞顿开的感觉,科技改变未来!!!!<BR></P>
<P>今后再用翘板开关控制公共走道部分照明,将被认为违反强条,会被勒令修改或被追究法律责任</P>

lingyan 发表于 2009-1-24 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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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class=p1><FONT id=Zoom>
<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8pt" size=1><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R></STRONG></FONT><FONT face=楷体_GB2312>第530号</FONT></P>
<P>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BR>                         总 理  温家宝<BR>                           二○○八年八月一日</P>

<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8pt" size=1><STRONG>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STRONG></FONT></P>
<P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P>
<P>  <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BR>  <STRONG>第二条</STRONG>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BR>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BR>  <STRONG>第三条</STRONG>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BR>  <STRONG>第四条</STRONG>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BR>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BR>  <STRONG>第五条</STRONG>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BR>  <STRONG>第六条</STRONG>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BR>  <STRONG>第七条</STRONG>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BR>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BR>  <STRONG>第八条</STRO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BR>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BR>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BR>  <STRONG>第九条</STRONG>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BR>  <STRONG>第十条</STRONG>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align=center>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P>
<P>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BR>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BR>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BR>  <STRONG>第十二条</STRONG>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BR>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BR>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R>  <STRONG>第十三条</STRONG>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BR>  <STRONG>第十四条</STRONG>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BR>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BR>  <STRONG>第十五条</STRONG>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BR>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BR>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BR>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BR>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BR>  <STRONG>第十七条</STRONG>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BR>  <STRONG>第十八条</STRONG>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BR>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BR>  <STRONG>第十九条</STRONG>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BR>  <STRONG>第二十条</STRONG>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BR>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BR>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BR>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BR>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BR>  <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BR>  <STRONG>第二十三条</STRONG>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BR>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P align=center>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P>
<P>  <STRONG>第二十四条</STRONG>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BR>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BR>  <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BR>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BR>  <STRONG>第二十六条</STRONG>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BR>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BR>  <STRONG>第二十七条</STRONG>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BR>  <STRONG>第二十八条</STRONG>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BR>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BR>  <STRONG>第二十九条</STRONG>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BR>  <STRONG>第三十条</STRONG>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BR>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BR>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P>
<P 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P>
<P>  <STRONG>第三十一条</STRONG>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BR>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BR>  <STRONG>第三十二条</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BR>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BR>  <STRONG>第三十三条</STRONG>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BR>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BR>  <STRONG>第三十四条</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P>
<P 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P>
<P>  <STRONG>第三十五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BR>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BR>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BR>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BR>  <STRONG>第三十六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BR>  <STRONG>第三十七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BR>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BR>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BR>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BR>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BR>  <STRONG>第三十八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STRONG>第三十九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STRONG>第四十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STRONG>第四十一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BR>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BR>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BR>  <STRONG>第四十二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BR>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BR>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BR>  <STRONG>第四十三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BR>  <STRONG>第四十四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P>
<P align=center>第六章 附  则</P>
<P>  <STRONG>第四十五条</STRONG>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P></FONT></TD></TR></TABLE>

lingyan 发表于 2009-1-24 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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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8pt" size=1><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18pt" color=#a52a00>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BR>建筑节能条例》答记者问</FONT></STRONG>  </FONT> </P>
<P>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P>
<P><STRONG><FONT color=#0000ff>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FONT></STRONG></P>
<P>  答: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P>
<P>  一是,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P>
<P>  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P>
<P>  三是,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P>
<P>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P>
<P>  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P>
<P>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P>
<P><STRONG><FONT color=#0000ff>  问:为什么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只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和行为节能?</FONT></STRONG></P>
<P>  答: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建筑。</P>
<P>  本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由于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成本密切相关,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计算,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不足10%。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工业建筑不制定统一的节能标准,工业建筑节能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节能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来调节。</P>
<P>  本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宜频繁开窗或长时间开窗"等,与建筑使用权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来实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来实现。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行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目前,《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P>
<P><STRONG><FONT color=#0000ff>  问:针对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问题,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是如何实现全过程监管的?</FONT></STRONG></P>
<P>  答: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P>
<P>  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
<P>  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P>
<P>  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P>
<P>  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P>
<P>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P>
<P>  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P> <STRONG><FONT color=#0000ff> 问: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改造费用筹集困难、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FONT></STRONG></P>
<P>  答: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P>
<P>  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P>
<P>  三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P>
<P>  四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P>
<P><STRONG><FONT color=#0000ff>  问:针对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FONT></STRONG></P>
<P>  答:一是,建立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P>
<P>  二是,确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P>
<P>  <STRONG><FONT color=#0000ff>问: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规定了哪些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FONT></STRONG></P>
<P>  答:条例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P>
<P>  一是,资金支持。要求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P>
<P>  二是,金融扶持。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P>
<P>  三是,税收优惠。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P>
<P><STRONG><FONT color=#0000ff>  问: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FONT></STRONG></P>
<P>  答:为了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P>
<P>  一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P>
<P>  二是,明确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P>
<P>  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P>

lingyan 发表于 2009-1-24 2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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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四十四条</STRONG>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09-1-25 02: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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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火已经亮了。

lingyan 发表于 2009-1-25 16: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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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那是在万恶的旧社会,</P>
<P>新社会的开关是根据人们的需要来控制灯亮滴</P>

a2776695 发表于 2009-1-30 16: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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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看是什么用途的办公楼,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学校类的用普通的面板开关,写字楼的用感应开关.用感应开关别装在人手能接触到的地方,否则很快会坏.还有,你应该在楼梯内布置双头灯.</P>

sccat 发表于 2009-1-31 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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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以下是引用 <b>lingyan</b> 在(<i>2009-1-8 9:04:53</i>)的发言<br><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以下是引用 <b>xiaogao</b> 在(<i>2009-1-7 22:49:14</i>)的发言<br><p>哥哥们...产品的问题能不能放一下...现在选择来不急了...大家现在一般办公楼楼梯间都用哪种呢???单控还是声控.&gt;</p></div><p><br><br>手动控制不节能,声控灯缺乏灵活性,</p><p>新的开关你想让它是手动它就是手动,你想让它声控它就是声控,正符合你的要求,你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呢?你的问题谁也解答不了,谁来回答只能是二选一,鱼与熊掌不能兼得,而现在告诉你的方法是鱼与熊掌兼得的方案,你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呢?</p></div><br>产品的功耗是多大?<br><br>其他厂家有类似的产品吗?<br><br><br><br>

lingyan 发表于 2009-2-1 09: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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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功耗是单片机和外围电路的功耗,几毫安左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P>
<P>国内目前照明上用的声光控开关(人体感应开关)多如牛毛,但用单片机来控制一盏灯,而且开关具有如此功能的照明开关,还是绝无仅有的,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P>

sccat 发表于 2009-2-1 1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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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以下是引用 <b>lingyan</b> 在(<i>2009-2-1 9:40:18</i>)的发言<br><p>功耗是单片机和外围电路的功耗,几毫安左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p><p>国内目前照明上用的声光控开关(人体感应开关)多如牛毛,但用单片机来控制一盏灯,而且开关具有如此功能的照明开关,还是绝无仅有的,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p></div><br>应该还有继电器、接触器之类的元件吧,功耗都是用W为单位的,该产品的实际情况如何?产品的资料上应该有功耗这一项的。<br><br>如果产品只有一家厂家有,基本上是没法用的。<br>

lingyan 发表于 2009-2-1 13: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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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这个开关里面控制灯的元件是一个继电器,所以可以驱动各种各样的光源,有的声控开关只能控制白炽灯不能控制节能灯(因为节能灯关灯后还会闪),是因为里面是用可控硅来控制灯的,会闪,而继电器就是一个干触点,所以可以驱动各种各样的光源,控制效果非常好。该产品的实际情况你可以查阅检验报告,我不清楚你关心功耗有什么用呢,功耗是很低的,标上去有什么意思呢,比如标上0.2W,有什么意义呢,其他的声光控开关有标功耗的吗,当然,你的意见我们也可以考虑。</P>
<P>产品只有一家厂家有,就不能用,我不理解是什么意思,操作系统只有微软一家有,你不是该用还得用微软的windows吗,你的意思是不是说设计不能指定厂家,不需要你指定厂家,你只要注明型号参数就行了,你可以在总说明中说明,:“本楼公共部分的照明开关应该具有手控功能和声光控制延时熄灭的功能,两种工作状态可以在开关面板上设定和修改”,在材料表中注明“公共部分的照明开关QLS-10A   XX只”,这样就可以了,你没有指定任何厂家,你只是在指定开关应该具有的性能,这是完全符合设计的深度要求和规定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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