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shan3 发表于 2008-7-17 16:08:58

消防电梯的电源问题

<P>JGJ16-2008 13.9.11条,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P>
<P>我的理解是,按条文意思,兼客梯的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可用一组消防电源供电,切换箱设于消防电梯机房间.</P>
<P>但在GB50045-95(2005)9.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条文解释: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P>
<P>这两条是否存在矛盾,不清楚13.9.11条制定的原因何在?</P>

196220 发表于 2008-7-17 16: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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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当然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建议楼主在配电上严格分开考虑,这样也不违反任何一本规范,毕竟民规的用词是"可",而不是应.按规范解释,"可"的意思就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我的理解就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这么做,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P>

xieshan3 发表于 2008-7-18 1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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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这个条件?还是觉得不太合理</P>

冷若冰 发表于 2008-7-20 09:03:34

回复:消防电梯的电源问题

<P>我说两句:</P>
<P>1、规范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新民规有很多条文都直接说明执行某规范,表达出民规与其余规范的一致性。</P>
<P>2、旧的民规要求大型消防负荷(电梯、水泵)从配电房放射式配电,和建规、高规是一致的。</P>
<P>3、新的民规把电梯配电做了新的要求,说明这部分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了新的变化,规范认为是可行的。所以执行新的也没什么不对。</P>
<P>4、新民规出来之后,高规、建规的该条文,可以继续约束其他的消防设施,对电梯的约束可以有一定变化。</P>
<P>这些是我个人的看法。大家以为如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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