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室外电气设备电击防护要求
关于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4.6.5条第2款要求额定电流不超过32A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请问额定电流大于32A的人员可触及室外电气设备需要加吗? 首先不要自行改变规范的关键词。规范中32A是回路额定电流,不是设备额定电流。两者不一定相同。其次要清楚4.6.5条是针对附加防护而言的。附加防护中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必须不大于30mA。如果你使用RCD是为了作电击防护的故障防护,则应遵守4.6.2条,该条对插座回路的限值为63A。当然,该条不仅是对RCD有约束。
结论:仅从该条看,超过32A的回路不需用RCD作附加防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不需要附加防护,比如,有可能需要SEB作附加防护。 通规这条与GB16895.21-2020有所不同,16895中说的是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户外交流移动设备。 按照这个可以不加。但是按照GB13955-2017第4.4.1条,建议设置。 先确定是否需要设置附加防护,若不需要,可不用设。 GB 51348-2019里7.5.5又要求室外所有用电设备都要加漏保,每本规范要求的都不一样{:1_430:} 坐看云起 发表于 2025-6-27 14:11
GB 51348-2019里7.5.5又要求室外所有用电设备都要加漏保,每本规范要求的都不一样 ...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不是室外的用电设备,虽然不知道“室外工作场所”怎么定义,但还是有个范围的。
这里其实有个bug,GB 51348-2019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那就应该管民用建筑内部的事,我在广场上摆个摊跟民用建筑有什么关系。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有答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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