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sjzsjy 发表于 2025-3-25 16:41:41

关于SPD设置

按雷规4.3.8条第4或第5款在总配电箱设置UP小于等于2.5KV的SPD后,附近的II-IV类设备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但其后10米外的II-III类设备均得不到有效保护,规范上有明确要求这些设备都要设SPD吗?大家平时设计是咋做的呢?

dqaq 发表于 2025-3-25 17:03:55

       雷规4.3.8这条误解很大、很普遍。坛子里也讨论过好多次,印象中我是唯一的一派,好像没有一个坛友同意我的观点。
       这条的前提是“防反击”,后面每款都是针对反击途径的保护,包括预防反击,也包括防反击带来的电涌等。而且第4、5两款并不包含你第一个逗号后面哪些意思。SPD的UP不大于2.5kV,不等于电涌保护系统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UP/F不大于2.5kV,哪怕下级SPD的距离不大于10m。
       除了防反击带来的电涌外,还有没有其他途径的电涌来源?这得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自行判断。

dqaq 发表于 2025-3-25 17:05:27

      原理上,应该仔细考虑雷电反击是怎么反击到系统的带电导体中去的。

dust 发表于 2025-3-25 17:19:06

我们这边要求是超过10米的都要设

hbsjzsjy 发表于 2025-3-25 17:44:00

dqaq 发表于 2025-3-25 17:03
雷规4.3.8这条误解很大、很普遍。坛子里也讨论过好多次,印象中我是唯一的一派,好像没有一个坛友同 ...

也许我的表达有点问题,按4.3.5第4款和第5款在总箱装设SPD当然是防反击的需要。我的意思是说,假设此处装设开关型的SPD,经过计算有效电压保护水平UP/F不大于2.5kV,其后10米外的II-III类设备均得不到有效保护,规范上有明确要求这些设备都要设满足耐压要求的SPD吗?

dqaq 发表于 2025-3-25 17:55:40

hbsjzsjy 发表于 2025-3-25 17:44
也许我的表达有点问题,按4.3.5第4款和第5款在总箱装设SPD当然是防反击的需要。我的意思是说,假设此处装 ...

有,基本都在6.4节。

菜鸟求学 发表于 2025-3-26 09:09:20

SPD的保护距离只有10m,超过10m,应设次级SPD.

菜鸟求学 发表于 2025-3-26 09:24:35

本帖最后由 菜鸟求学 于 2025-3-26 09:26 编辑

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小于10m, 又要求Up/f小于1.5kV, 该怎么办呢?
举例说:办公楼配电室内的入户总箱设了SPD,其Up=2.5kV.紧邻配电室,隔壁就是通讯机房,通讯机房内的设备比较娇嫩、冲击耐受电压Uimp小于1.5kV.这种情况下,次级SPD怎么布置呢?请Dqaq老师帮助解答。

dqaq 发表于 2025-3-26 09:33:23

hbsjzsjy 发表于 2025-3-25 17:44
也许我的表达有点问题,按4.3.5第4款和第5款在总箱装设SPD当然是防反击的需要。我的意思是说,假设此处装 ...

       按雷规6.4.7条,距离大于10m时,UP/F与设备耐压UW的配合,UW至少需要折半计算。也就是说即使UP/F不大于2.5kV,最多也只能保护冲击耐压5kV的设备。
      关键是6.4.7条的前提是“从户外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那总箱与防雷共地、且总箱进线是埋地电缆的情况是否符合这一前提,就是我在2#说的有不同看法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仍然符合6.4.7条的前提。原理上很清楚,规范的佐证扎实,电涌是沿PE导体引入的。道理已经在其他帖子里说过很多次了,此处不再啰嗦。

AutoCAD2020 发表于 2025-3-26 10:15:37

保险费比被保护的财产还贵,你还买这个保险吗?主要看你后面是啥设备

hbsjzsjy 发表于 2025-3-26 10:33:07

dqaq 发表于 2025-3-26 09:33
按雷规6.4.7条,距离大于10m时,UP/F与设备耐压UW的配合,UW至少需要折半计算。也就是说即使UP/F ...

符合雷规第4.1.3条的相关建筑物才需要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假设某共用接地的建筑群在变电所按4.3.8条设置了防反击的SPD,正如你所说,即使UP/F不大于2.5kV,最多也只能保护冲击耐压5kV的设备。对于不需要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的其他单体的“总”配线箱处还需设置SPD吗?规范有明确要求吗?

dqaq 发表于 2025-3-26 11:03:30

hbsjzsjy 发表于 2025-3-26 10:33
符合雷规第4.1.3条的相关建筑物才需要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假设某共用接地的建筑群在变电所按4.3.8 ...

       如果只是说雷规,那只针对4.1.3所指建筑有明确要求,但也并未明确其他类型建筑一定可以不做。
       如果扩展到其他规范,那GB50343有针对性的条文,或者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者按电子信息系统的情况作风险评估后确定。另外,GB21714.2、4有更详细的规定。
      不知你说的 “明确规定“中的“明确”,到底是什么程度的一种所指。如果只是直接说那种建筑需要或不需要,那除了4.1.3外,还真没看到有其他条文。如果是指规定需要防护的条件,那条文还是很多的。

dqaq 发表于 2025-3-26 11:20:28

AutoCAD2020 发表于 2025-3-26 10:15
保险费比被保护的财产还贵,你还买这个保险吗?主要看你后面是啥设备

这个险不只是车损,某种意义上有三者险的意味。
比如,证交所交易主机被雷打坏,损失肯定不只是设备那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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