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项目应急照明
设计依据:《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2023年版)第4.3.9条:对于局部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线路应满足现行规范,其余可适用原标准。问题:某改造工程,原来未按照GB51309设计,假如灯具安装高度不大于8m,灯具选用A型灯具,对应电源采用A型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若原设计有消控室,是否必须要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 本帖最后由 reus08 于 2024-10-17 15:56 编辑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楼主是不是想做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这个看审图老师认不认了。
reus08 发表于 2024-10-17 15:49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只有灯具要按现行标准,灯具监测、控制没有要求按现行标准 从楼主的表述里,
能看出楼主对规范条文是理解的,
应该是质疑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
怎么就不可以明说呐?{:1_473:} {:1_470:} 看了下这个江苏的说明:建设单位主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可按照本《要点》有关要求执行。
不是必须执行(大部分规范内斗都包含新建和改造项目),所以需要看审图老师是否认可,还有就是你旧系统如何与改造区域新系统的链接 就《规定》而言,设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是满足其要求的。非改造区域保持原有设计,但这的确可能存在一个防火分区,既有按原规范设计的应急照明,也有按GB51309设计的应急照明。 改造项目不是一板一眼的按照现行规范执行,旧改地方规范前面几条说的大前提都说的比较灵活 本帖最后由 rainmen_73 于 2024-10-31 09:49 编辑
楼主没说清楚的是,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是针对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而对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没作要求。但这个技术要点仅仅针对消防标准的版本引用作出的规定,2022.10.01开始实施GB 55024-2022的第4.5.4条又提出:“...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此条不是消防技术标准但属于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由此,无论属于哪种改造形式只要改造区域(在图面上)涉及消防应急照明(主要指低位安装标志灯)的调整就应该严格执行此条要求。设计可以用楼主的集中电源非集中型系统,也可以把疏散灯具和标志都安装在2.5m以上高度(比如,对商业建筑营业厅大空间也很常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