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8-14 09:10:28

24DX002-1第52页注3.2的解释合理吗?

这里先不论4.3.7条文中“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和图集“不设过负荷保护”是否一致,

单就3.2方案二“消火栓泵和喷淋泵同时满负荷运行”情况下,“当计算有可能造成QA21供电回路出现过负荷时,QA21设过负荷保护.....”,
消火栓泵和喷淋泵同时满负荷运行情况下上级供电回路要保证不过载是电气设计的基本要求,
怎么就成了QA21设不设过负荷保护的前提条件?

是不是我什么地方理解错了?
敬请群里各位贤能解惑。

DDou 发表于 2024-8-14 09:43:50

一直有个疑问,借楼请教下,如果这个回路不会过载,还需要过载报警吗?比如集中电源0.6KW、卷帘1KW配16A的断路器,会出现过载情况吗?

另请教下,这个过载报警是过载多少的时候报警,规范哪里有没有要求

齐格斐 发表于 2024-8-14 09:52:47

本帖最后由 齐格斐 于 2024-8-14 09:56 编辑

消防负荷计算,和实际负荷拉满,两种对应情况吧。
可以结合民规3.5.4的条文和条文说明来理解。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8-14 09:55:10

拍脑门的事,哪有什么道理,编图集的专家可能是认为后端出线回路都设置了过负荷保护,那前端就不需要设置过负荷保护了。
看着有道理实际毫无道理,后端的Q22按满负荷运行也不会过载,但是专家说要考虑水泵锈蚀,为什么选Q21的时候只考虑满负荷,不考虑锈蚀的情况了。这跟规范正文和条文说明的描述都不一致。按规范正文,从末端消防控制柜往前的各级开关应该都是过负荷只报警不动作才对。

过负荷保护这一条一个地方一个做法,在本地消防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注明过负荷报警不动作即可其他消防负荷不做要求,四川某地要求所有消防回路都注明过负荷报警(为实现此功能,消控室出线也要采用单相塑壳),河南某地要求消防回路全部注明单磁脱扣。同一个条文,全国做法五花八门,编规范图集的这些专家责任最大。

fancyboy 发表于 2024-8-14 10:03:14

DDou 发表于 2024-8-14 09:43
一直有个疑问,借楼请教下,如果这个回路不会过载,还需要过载报警吗?比如集中电源0.6KW、卷帘1KW配16A的 ...

按江苏省的解释应急照明、卷帘、挡烟垂壁这种基本不会出现过载,或者即使过载影响也不大。

hbsjzsjy 发表于 2024-8-14 10:05:54

不太理解“经计算不可能出线过载”这句话的具体含义,过载与否是计算出来的?

fancyboy 发表于 2024-8-14 10:08:55

所以选择方案一呗,现在针对消防都是保守设计。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8-14 10:28:27

GB55024-2022 “对于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这种针对特殊回路的要求是强制性要求,但是对于“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这种基本要求居然提都不提,这里真是离大谱,完全本末倒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算是配电设计的核心内容了,现在只剩下短路保护是强制性要求,以后其他规范都明确变成了推荐性标准,遇到63A开关配3*2.5线的情况,大家都找不到对应的条文约束它。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8-14 10:36:33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8-14 10:28
GB55024-2022 “对于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这种针对特殊回路的要求是强制性要 ...

遇到63A开关配3*2.5线的情况,大家都找不到对应的条文约束它。

这个GB50054-6.3.3应该能约束吧。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8-14 10:54:45

后边除了通用性规范和项目规范以外的都是推荐性标准了,GB 50054再修编也得加T。GB 50054-2011 ,6.3本来也不是强制性标准,只是以前没有全文强制性标准这个概念,大家对GB5054的要求还是比较认可的,算是电气最核心的规范之一,都在认真执行。但是有正式什么文件依据是要求《GB 50054-2011》需要严格执行吗?按我的理解,非强制性条文是否执行,选择权是在设计人自身的。
本来这些基本要求应该是由GB55024-2022做一个约束的,然后由推荐性规范做更精细化的要求,但是GB55024-2022太关注一些特殊应用、特殊场所了,反倒把提基本要求这一块给忘掉了。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8-14 11:01:49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8-14 10:54
后边除了通用性规范和项目规范以外的都是推荐性标准了,GB 50054再修编也得加T。GB 50054-2011 ,6.3本来也 ...

GB 50054-2011
6.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这两条基本都算是本章节的核心条文,重要性是等同的。但是GB55024只把6.2.1转换成了强制性条文。反倒是“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衍生出了强条4.3.7条。本来6.3.1和6.3.6到底哪一条算是“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一目了然,现在反倒是6.3.1条给6.3.6条让路。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8-14 11:05:14

?_446231510 发表于 2024-8-14 10:54
后边除了通用性规范和项目规范以外的都是推荐性标准了,GB 50054再修编也得加T。GB 50054-2011 ,6.3本来也 ...

说的极是!

其实您3#的看法和我的想法一致。

我在猜想是不是规范编制组了解过断路器过负荷只报警这个做法不大现实,想回到民标不设过负荷的做法,但规范已经发布了,直接改太没面子,只好借图集来自圆其说。不过这个说明也有点太不着调了。

x01oct 发表于 2024-8-14 11:10:26

主打一个混乱,条文混乱,解释混乱。。。

whitepigeon 发表于 2024-8-14 18:08:48

确实,这玩意怎么知道会不会过载。。

贾行家 发表于 2024-8-15 08:56:03

你换一个角度想一想,图中两个示例,供电末端都是电动机设备,任一分支MCC回路过载均有热继电器反馈报警信号,实际上根本没有首端电源断路器过负荷报警的事儿,但是你这么写这么画,岂不是把好多地方的地方大师奉行的金科玉律给否了么?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样不好吧。我认为这就是方案二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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