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法人单位共用一个消防控制室
现有一个项目,B公司买了A公司的一块地,新建一个工厂,2各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然后B公司想依托A公司已建的消防控制室,自己不建消防控制室。请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依据是什么? 这种管理层面问题,不需要找规范依据。 这种情况不是很常见吗。一个按规划允许分隔销售的工业园只有一个消控室,建好后一栋栋楼分别卖给了不同的业主 看立项批文。如果是两个立项项目,一定不行。如果是同一个立项项目,则看技术条件。 dqaq 发表于 2024-7-23 09:40看立项批文。如果是两个立项项目,一定不行。如果是同一个立项项目,则看技术条件。 ...
2个项目,请问不行的依据是什么? gucheng 发表于 2024-7-23 09:46
2个项目,请问不行的依据是什么?
两个项目,审批、设计施工、验收、运营都是独立的。除了公共服务设施,是不可共用的。这是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具体条文我肯定不知道,但应该是常识。 符合规范要求啊,很好理解,一个商场里有若干个商户,总不能每个商户都自己弄个消控室吧 本帖最后由 ShadowShinyui 于 2024-7-23 10:49 编辑
dqaq 发表于 2024-7-23 09:40
看立项批文。如果是两个立项项目,一定不行。如果是同一个立项项目,则看技术条件。 ...
这个还真可以搞,可以在一个大房间内但是需要有物理分隔权限从属等的区分,这玩应也挺乱套 旧城改造和库区移民项目遇到过多起类似情况。举个例子。
某城区文化宫旧改,新修商场两栋联体,中间以商业街街道分隔,每层都有。还建一栋,包括邮局、文化馆、文化馆影剧院、餐饮公司还建。
整体为一个项目立项,业主N多个。但消防局专家论证后,消防中心按栋设置。理由是其他消防系统都是按栋设置的。 另一个例子是移民迁建县城,居民住宅分小区招标。有同一开发商中标相邻小区的,但立项是独立的,所有系统都必须独立,不能共用。包括电力、给排水、天然气等,分别向各公共服务公司申请。 工业开发区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业主方统一开发管理,出租或售卖给各业主,那是否可以共用由开发区管委会说了算。 dqaq 发表于 2024-7-23 09:40
看立项批文。如果是两个立项项目,一定不行。如果是同一个立项项目,则看技术条件。 ...
两个立项,也是很有可能可以的 其实吧,这事问一下业主,别人的消控室让你用不,让用就接,不让就自己弄 我也遇到过一个业主买了相邻的两块地,中间隔着市政道路。水专业审图师说要设两套消防泵设备。为了方便管理,电我也要分开两套消防控制系统,不然有可能超过步行的时间。 xinxirong 发表于 2024-7-23 16:11
我也遇到过一个业主买了相邻的两块地,中间隔着市政道路。水专业审图师说要设两套消防泵设备。为了方便管理 ...
和市政沟通协商后,消防管线(顶管施工)穿越市政道路也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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