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电流保护器层级间选择性配合
向各位前辈请教。关于剩余电流保护器层级间配合问题,GB51348-2019中7.5.5第4款给出要求需要有选择性,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给出比值关系,即上级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是下级额定动作电流的2倍;可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中6.4.7中却是3倍的关系。请问可能是出于何种考虑出现此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感谢。 一般插座(手持设备等)30mA防触电,总箱300mA防火灾,这两个地方设计就行了 剩余电流保护器最好采用不同的动作时间进行配合。 按剩余剩余动作电流标准值中最常用的三种30mA、100mA、300mA,施工规范中的不小于3倍和民规里的大于2倍,又有什么区别呢。 感谢各位的热情回复,祝吉祥如意。 贾行家 发表于 2024-5-7 12:13按剩余剩余动作电流标准值中最常用的三种30mA、100mA、300mA,施工规范中的不小于3倍和民规里的大于2倍,又 ...
谢谢您的回答。我在这里确实也是较了个真,想知道理论上或来源上是有什么区分或者问题,当然,您坦率告诉我别钻这个牛角尖了,我也不是个不听劝的人。{:1_476:} 那两个标准提出这个比值,实属编者没搞清楚自己所编规范的边界。这应该是产品本身的特性,由产品标准或厂家样本确定。 清一子敬 发表于 2024-5-7 15:12
谢谢您的回答。我在这里确实也是较了个真,想知道理论上或来源上是有什么区分或者问题,当然,您坦率告诉 ...
如果说来源,那么现行的有关RCD选择性的标准里,都是3倍的要求,至于民规为什么要那么写就得问编写人了。
这是GB/T16895.22-2022《低压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用于安全防护、隔离、通断、控制和监测的电器》里的规定。
GB/Z22721-2008《正确使用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指南》里的规定。
果然是天有缺角、地不周圆呀,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什么圆满的事儿。感谢诸位老师回复。 本帖最后由 dqaq 于 2025-1-12 19:57 编辑
随意翻看之前的帖子,看到这个帖子,说点看法。
GB51348说2倍,估计编者还是动了脑筋的,但考虑问题不够全面。
他只是考虑了额定不动作电流为额定动作电流0.5倍这个分散性区域,认为只要避开这个分散性区域,上下级动作电流区间就不会有重叠。所以按1/0.5=2提出了2倍这个数据。
但RCD动作特性是个反时限特性,不只是在曲线的垂直段有分散性,在曲线的转折段(即实际剩余电流略大于动作值)和近水平段(即实际剩余电流远大于动作值),也有分散性问题。2倍只能保证垂直段不重叠,但并不能保证曲线在全电流范围内不重叠,编者没考虑到这一点。
所以还是那句话,编写系统规范的,不要僭越自己的边界,管到设备标准上去了。设备的特性,还得看设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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