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heng 发表于 2024-3-28 12:15:09

关于“特级负荷”术语的使用范围

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本条文中出现“特级负荷”的术语,并且全文没有出现“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术语,但是全文也仅此节出现“特级负荷”。
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0.1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本条文未被除强条属性。


据上,有石化专家在审查时提出:GB55024中条文明确规定的是“民用建筑”,并非石化类工业建筑,因此,在石化行业不能采用“特级负荷”这一术语,而应该执行电气专门规范GB50052,继续沿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这一术语。

请问专家的意见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D800-1~8 发表于 2024-3-28 13:08:24

现在已经举一反三,全面推开

工业项目设计总说明里也是罗列:
特级负荷
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

贾行家 发表于 2024-3-28 13:17:28

本帖最后由 贾行家 于 2024-3-28 13:18 编辑

因为石化行业的行标SH/T3038-2017《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还有SH/T3082-2019《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中的负荷分级术语与国标供配电一致,估计石化专家就是这个意思,民建凭什么改我行业的术语。我个人意见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现行行标有明确要求的就按行标执行就是了。

gucheng 发表于 2024-3-28 13:44:49

D800-1~8 发表于 2024-3-28 13:08
现在已经举一反三,全面推开

工业项目设计总说明里也是罗列:


请问这是哪个文件?

gucheng 发表于 2024-3-28 13:46:53

贾行家 发表于 2024-3-28 13:17
因为石化行业的行标SH/T3038-2017《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还有SH/T3082-2019《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 ...

规范中的“民用建筑”这4个字真害人,到底算民建的通规,还是全行业的通规,说不清了

zy456132 发表于 2024-3-28 13:48:02

贾行家 发表于 2024-3-28 13:17
因为石化行业的行标SH/T3038-2017《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还有SH/T3082-2019《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 ...

你说的对,石化电力等和民用建筑是并行的,那边规范更新的少,主要是原先设计被实际证明没问题,改了容易出错

x01oct 发表于 2024-3-28 14:03:21

本帖最后由 x01oct 于 2024-3-28 14:06 编辑

55024的总则:
1. 0. 2 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但是3.1.1条 又说了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且并没有单独一条写工业建筑的负荷分级

hblfst 发表于 2024-3-28 15:14:12

从规范3.1.2、3.1.3、3.1.4,看特级负荷与一级中重要负荷不太一样。

gucheng 发表于 2024-3-28 16:42:13

hblfst 发表于 2024-3-28 15:14
从规范3.1.2、3.1.3、3.1.4,看特级负荷与一级中重要负荷不太一样。

gb55024与gb50052主体要求都差不多,或者说gb55024的更详尽,没有本质的区别

贾行家 发表于 2024-3-29 09:53:02

gucheng 发表于 2024-3-28 13:46
规范中的“民用建筑”这4个字真害人,到底算民建的通规,还是全行业的通规,说不清了 ...

肯定是想作为全行业的通规,但是主编估计大多都是民建出身,好多规范条文体现着行业的局限性,我曾经就通规某条问过编写专家,大意就是您这个条文是说要保护人身安全,但如果按你这个条文执行却容易造成保护误动、误动突然断电造成生产过程事故间接导致人身伤害怎么办?对方回答我的条文不针对工艺流程环节内的部分……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3-29 10:10:34

7#说得对,
规范的适用范围要看总则的内容。

3.1.1条条文说明的内容是分两段,第一段表述明显不是只针对民用建筑的,第二段“表3.1.1主要列出了民用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依据及不同类别高层建筑物主要设备用电负荷的等级要求”。显然是编织者认为民用建筑比较有代表性,负荷等级相对比较确定,作为特例列举了一部分。

所以如果以3.1.1的表述就认为“特级负荷”术语只适用于民用建筑显然理由不够充分。

ShadowShinyui 发表于 2024-3-29 11:14:31

审图提了就改就行。反着这俩词概念完全一样。你就当两种语言了民用电气语和工业电气语

贾行家 发表于 2024-3-29 11:43:20

本帖最后由 贾行家 于 2024-3-29 11:45 编辑

实际通规完全没必要列那个表,直接把供配电那负荷等级确定原则的条文抄上就得了,你愿意改就把一级特别重要改成特级,不就完事儿了么,各行各业都按你这原则确定自己行业的负荷等级就得了,非得把民用的单独列出来。你既然是通用规范,你就应该规定大原则,不应该细节化,你也没法细节化,只要一细节化就立刻出现局限性。

dqaq 发表于 2024-3-29 11:56:13

{:1_491:}语言是个好东西{:1_491:}后面再来个静心级,论道级,还虚级,合道级。。。。。。。拔宅升天,南宫列仙{:1_491:}{:1_491:}{:1_491:}

gucheng 发表于 2024-4-24 16:16:08




“本规范中的“特级负荷”等同于现行标准中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这句怎么理解?“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属于现行标准的术语,“特级负荷”是GB55024单独起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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