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通规废止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是否继续执行问题
最近出的通用规范废止了一大批规范强制性条文,审图过程中审图老师要求已经废止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按普通条文,说现在新通规废止的只是规范条文强条属性,这样理解是否合理,有无依据。我觉得,废止了就是废止了,既然废止了强条属性,就应该在通规里明确 本来废止就是废纸,但是现在大家对通用规范的一些要求不信任、不认可,所以还是要把旧规范拿出来加一层码。编制组和主编单位现在估计也不是很自信,所以各位专家领导说话也都模棱两可的。
现在的废止只是废止强制性的说法,就是硬凹出来的,是对语文老师的严重侮辱{:1_428:}。 如果没有这些条文,全按通规提意见,还不知道你们要吃多少强条{:1_428:} 曾在黑龙江住建厅官网回复中见到类似意见(该意见似乎没有更高一级的机构作出过正式答复或规定),就是仅仅废止其强制性,该用还得用。韩帅大佬也持该意见。以我个人浅薄的认知,也同意该观点。因为,你光说废止,又没说怎么办。当然,专业人士有自己的处理措施,但会有一些比如甲方等,就说废止了就是没了,那你们不用做,我也可以少掏钱。类似的事情见过很多的。 以前的强条给“废止”了,在后面通规里也没有,但是又不能没有,只能重新强行解释“废止”是什么意思,而且只能说说,估计也是因为不好意思,重新发明创造了一个和这个词背道而驰的意思。“基本一直保持正确”呢。 {:1_436:}用意肯定是废止,但通规本身底气不足,受人诟病。 不是强条,继续执行 为了新通规重新定义废止的含义,哈哈哈 这个问题论坛里早已讨论过、吐槽过,
最权威的资料是住建部信访答复(网友有截图,但本人一直未找到权威链接),
另外通规公益宣贯也重复过好多回。 通规宣贯,部里来的专家给的解释:通规出来后,相应那些其他规范也需要逐步修订。在修订好的版本出来前,与通规不一致的条文废止,通规未明确的仍按原规范执行,但不再属于强制性条文。
按照专家的口头解释解读条文,会有不合逻辑的情况出现。
首先通告上明文废止了下列强条,不管废止的定义如何,对于以下强条来说,应该是一致的处理方法。
但是专家又说,和通规一致的,还按照通规强条执行。通规不涉及的,按照强标执行。
那就是说,在同一个废止定义里,还可以给不同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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