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1980 发表于 2023-8-20 11:01:00

附设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可以贴邻(上下左右)于人员密集活动场所

如题,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1.4 ,对柴油发电机房位置比《建规》做了改变,可以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只是需要采取纺织设备用房爆炸作用的措施。
1、大家对规范的这条改变怎么看?
2、把柴油发电机定义为与燃油锅炉和可油浸变压器等场所,认为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应不妥。如何采取防爆措施?锅炉房可以泄压口,柴油发电机房咋弄?

x01oct 发表于 2023-8-20 11:09:30

没有处理方式的条文,属于无法执行的,防止爆炸作用。。。。如果没有泄爆措施的话,那按人防做??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8-20 11:16:20

个人看法如下:
1、通规相对GB50016已经放宽要求了,值得肯定。
2、这个是建筑专业考虑的问题。

yy1980 发表于 2023-8-20 11:16:20

大家且看4.1.4的条文解释明显和正文矛盾:“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又回到《建规》正文要求去了。奇葩!

yy1980 发表于 2023-8-20 11:20:16

为避免大家翻规范,我直接粘贴引用。
正文: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条文解释:
“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

dqaq 发表于 2023-8-20 11:26:23

yy1980 发表于 2023-8-20 11:20
为避免大家翻规范,我直接粘贴引用。
正文: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

一个是内部不允许贴邻。一个是独立的建在外部,可以贴邻。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8-20 11:28:19

yy1980 发表于 2023-8-20 11:20
为避免大家翻规范,我直接粘贴引用。
正文: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

我手头没有纸质版,电子版条文说明和你发的用词有点不一致,
“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
你的是“人员密集场所”。

yy1980 发表于 2023-8-20 11:29:15

dqaq 发表于 2023-8-20 11:26
一个是内部不允许贴邻。一个是独立的建在外部,可以贴邻。

4.1.4正文是允许贴邻的,只不过需要采取措施。4.1.4条文是不允许贴邻的。

zhouke 发表于 2023-8-20 11:36:16

独立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可以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有点儿怪。

yy1980 发表于 2023-8-20 11:38:45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8-20 11:16
个人看法如下:
1、通规相对GB50016已经放宽要求了,值得肯定。
2、这个是建筑专业考虑的问题。

正文放宽了,但条文说明又否定了正文。{:1_491:}
另外,把发电机房归于爆炸危险场所,和锅炉房。。。并列,这是不是欠严谨?
闪点低于60°C的柴油属于乙类危险品,根据规范要求是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因此柴发只能使用闪电大于60°的柴油,本身不是爆炸危险场所。

qiu!4455 发表于 2023-8-20 15:25:52

上下贴邻时楼板厚点,水平嘛,设双墙嘛。没听说过柴油发电机房爆炸的。

zhj529 发表于 2023-8-20 16:53:12

这条最大的问题是,把附设在建筑内和独立建筑,混淆在了一起,一会讲独立设置的要求,一会又讲设置在建筑内的要求{:1_430:};回到主题,单从规范正文上理解,这几个设备房独立设置时,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但是作为附属建筑内设置,是可以的;但是条文又把贴邻全部给否定了,等官方释疑吧{:1_428:}

gucheng 发表于 2023-8-21 09:45:37

      本条规定的设备用房以及与这些设备用房火灾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设备用房,均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有的还具有爆炸危险性,应尽量独立建造且不与其他建筑贴邻。
      当受条件限制如城市用地或地形条件不满足设置防火间距的要求等,需与其他建筑贴邻,甚至采用嵌入等方式与其他建筑合建时,需视具体部位的火灾与爆炸危险性采用抗爆墙、防爆墙或防火墙分隔,并应避开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站厅、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且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直接设置在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直接与人员密集的场所相邻。这些设备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4.1.5条、第 4.1.6条的规定。

libocai 发表于 2023-8-21 11:44:02

正文: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条文说明: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按本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

正文和条文说明还是不完全对上的

shazhoufeiniao 发表于 2023-8-23 14:45:47

条文解释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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