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明显不属于“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图纸上就明确“本项目属于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不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
审查师对项目是否属于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有不同看法的也只能普通条文让你复核,
一般不会提强条(碰到个别任性的审查师不好说,毕竟啥人都有)。{:1_428:} 规范编的有点任性,
庆幸这种条文还是给设计师留了条便道。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3-7-11 15:18
作为火灾发展缓慢场所,可以不设疏散照明及标志.OVER
不知道“火灾发展缓慢场所”是否有明确的定义。实施指南提到: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主要指室内可燃物的火灾主要以无焰燃烧、阴燃为主, 或明火小且燃烧速度缓慢的场所, 如煤炭储存场所、粮食仓房等。
按此说法,门卫房似乎不属于火灾发展缓慢场所。 这个问题规范字面意思上基本没有歧义,
只是规定与原来的做法变动太大,
大家普遍觉得很不合理,
解铃还须系铃人,
还望有文笔好的同行去函规范编制组,
如果规范编制组能复函澄清,
才是可执行的权威依据。 本帖最后由 rainmen_73 于 2023-7-12 09:25 编辑
zhouke 发表于 2023-7-11 20:30
不知道“火灾发展缓慢场所”是否有明确的定义。实施指南提到: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主要指室内可燃物的火灾 ...
按楼主拿出指南的只字片言的逻辑,民用建筑就不存在火灾发展缓慢场所,公厕大概也不属于吧。当然,最主要的逻辑还是规范条文没提及的,是疏散照明和标志灯在火灾时所起的作用。我们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员的争论在外行看来大概都像白痴的行为 通用规范属于全本强条规范,管理部门只有住建部,并没有其他日常管理和具体解释单位。以前没见住建部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过澄清,以后应该也不会有。现在规范、条文解释和指南都已经出了,编制组相当于手里的牌都打出去了,就算下面对新规范有很多反馈意见,也要等几年对规范进行修编的时候再说,后边就只能看各省自己出的消防指引各自发挥了。当然编制组愿意出一个《指南2》我觉得也不是不行。 如果政府部门接受大家的意见,有解决问题的想法,
实施起来总是有办法滴。
君不见“废止”都可以解释为只废止强制性属性,
还有什么做不到的? 不过短期还看不到这种希望,
我们这种讨论能量实在微不足道。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7-12 11:25
不过短期还看不到这种希望,
我们这种讨论能量实在微不足道。
尽管只是务虚的讨论,但就像星星火种,还是需要我们在这个论坛上坚守。大家都发不声的话更没希望。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3-7-13 09:28
尽管只是务虚的讨论,但就像星星火种,还是需要我们在这个论坛上坚守。大家都发不声的话更没希望。
严重赞同!!! 楼主的这个问题,现在有么有具体回复了,这都一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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