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云舟 发表于 2023-6-14 17:23:14

请问为什么RCD的设置属于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各位老师好,请问为什么RCD的设置属于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它不属于间接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吗?

dqaq 发表于 2023-6-14 17:33:36

只有30mA时才是附加防护。作自动切断电源的故障防护时,动作电流乘以故障回路阻抗小于正常时相地标称电压即可。

songzhj 发表于 2023-6-14 17:34:48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1.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

whitepigeon 发表于 2023-6-14 18:07:50

谁说属于是直接接触防护了?
顶多作为附加防护,用的也不多。。

x01oct 发表于 2023-6-14 18:43:21

直接接触防护??属于么??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6-15 08:37:00

谢谢大家的回复,我大概明白了。

rainelves 发表于 2023-6-15 16:22:31

30mA的RCD是直接接触的附加措施

贾行家 发表于 2023-6-16 13:48:43

本帖最后由 贾行家 于 2023-6-16 13:52 编辑

带电导体的直接接触电击防护就是让你摸不着(包裹绝缘、置于伸臂范围之外)和碰不着(设置遮挡和防护物),属于物理防御,30mA漏电只能作为后备,属于魔法防御,有作死的非得突破你的物理防御措施,用30mA漏报作为魔法防御再补救一下。

俗话说,法术灵不灵、全靠毯子蒙,魔法防御补救措施不保证能达到物理防御的效果,所以规定30mA漏电不得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没人会把绝缘导线的外皮扒了,然后裸铜导体接30mA漏电开关当供电回路)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6-16 14:31:05

rainelves 发表于 2023-6-15 16:22
30mA的RCD是直接接触的附加措施

感谢您的回复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6-16 14:37:19

贾行家 发表于 2023-6-16 13:48
带电导体的直接接触电击防护就是让你摸不着(包裹绝缘、置于伸臂范围之外)和碰不着(设置遮挡和防护物), ...

谢谢贾老师,我开始的时候觉得RCD和间接接触防护差不多,都属于自动切断电源,也就是您说的魔法防御。后来我看了看《低规》5.2条的条文说明,原来间接接触防护就是“接地故障保护”,强调的是与大地有关的短路。也就是说直接接触防护的前提是没有故障,间接接触防护的前提是发生故障。这样就差不多明白了

荣知事 发表于 2023-6-18 09:17:35

本帖最后由 荣知事 于 2023-6-18 09:20 编辑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6-16 14:37
谢谢贾老师,我开始的时候觉得RCD和间接接触防护差不多,都属于自动切断电源,也就是您说的魔法防御。后 ...
根据统计90%以上人身电击是人对地之间发生的(不像所谓的火灾,不知道相地之间引起火灾占到几成)。所以防范人-地之间的电击是主要目的,包括间接接触防范也如此。因此RCD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人体耐受需要。
因为RCD可以防范直接接触电击,让然也能在间接接触中使得保护动作。30mA防人,100mA防间接接触是没有科学依据的。间接接触的明敏度再高也无需做到100mA。如果电气设备固有漏电流较大,100mA也不一定能够使RCD正常工作。所以一般总保护的RCD动作电流是可以调整的。但是,如此总要的设备,在没有足够的条件谁能承担这个设计,调整的责任?
照明回路不装设RCD也只是建筑电气也内说说,任何电气都有防直接接触需要,除非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场合。
RCD就是防直接接触的辅助保护,间接接触只是利用了RCD有防直接接触功能。特别的防间接接触RCD概念是不存在的。特别指出,RCD的使用是供电可靠性大大降低。有些防间接接触可以不切断电源情况下继续工作,如果装设RCD会使故障扩大,甚至机毁人亡。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6-18 09:55:30

荣知事 发表于 2023-6-18 09:17
根据统计90%以上人身电击是人对地之间发生的(不像所谓的火灾,不知道相地之间引起火灾占到几成)。所以 ...

感谢您的指点

荣知事 发表于 2023-6-20 10:04:40

轻云舟 发表于 2023-6-18 09:55
感谢您的指点

建筑电气业内有些逻辑真的很不符合科学。
一,住宅内照明灯不安装RCD。如果能够保证基本保护不失效,那么还要RCD的附加保护干什么?谁敢保证基本保护不失效呢?使用螺丝刀,擦电灯泡,检修开关发生电击事故知多少。如果规章制度能够确保安全,那么还要安全技术措施干什么呢?
二,30mA是附加保护,100mA就不是附加保护。就是间接接触也是附加保护,间接接触的主保护是系统接地型式。30mA,≤0.1s,根据是人体的耐受。那么100mA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三,RCD有可能不动作。在人身安全上不可靠的保护设备难道也可以推广使用吗?
四,系统接地型式可以使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带电,RCD只能是电击以后才动作。用这种言论削弱RCD作用的是可笑的。电力系统所有保护讲究“选择性”和“可靠性”。别以为30mARCD经过人体的电流就是30mA。220V/2000Ω=110mA。0.1s五个周波已经过去,谁说110mA不是有效值呢?理论和实践证明在0.1s切断电源,人体是没有感觉的。纠结有电没有点有什么意义呢?(不是说系统接地型式不重要,而是系统接地型式保护的一种基本型式)。目的就是减少,消除人身电击事故。没有其他原因。
五,潮湿环境需要RCD15mA动作电流。我们承认潮湿环境漏电流的可能性会增加,电器固有泄漏电流会增加。但是,人体的耐受是不改变的。只会增加RCD误动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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