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简单到一个门卫房的门口不设都可能吃强条。{:1_430:} 关键是除了安全出口,其他好多没有疏散走道了 同志们,不是说只要是安全出口就要设疏散照明,前面半句话的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就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现在的关键是,什么是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这本通用规范没解释。
包括原来的建规,也不是厂房就需要设疏散照明,而是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3-6-12 14:19
一个破仓库,平时一个人都没有,设一圈疏散照明,中国的设计越来越奇葩了
树总, 可以让建筑假设一个疏散走道, 只在这个范围内设置 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体现出来,做吧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6-12 16:01
按照10.1.9,只要有安全出口就得设,
这下简单到一个门卫房的门口不设都可能吃强条。
一般单独设置的门卫室,面积较小,就一个门就没必要设置了 zhangyicheng 发表于 2023-6-12 16:38
一般单独设置的门卫室,面积较小,就一个门就没必要设置了
除非你把门卫室定义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否则就是违反强条,
谁敢说门卫室的门不是安全出口?
现在你我都是规范的执行者,合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发发牢骚,该执行的条文还得执行。 我现在一丙类仓库才100多平方,还没我家大,也上应急照明?搞个配电小间放集中电源?我是没鸟它 当然,如果能找到不执行这个条文的充分理由,
我一万个赞成。 本帖最后由 rainmen_73 于 2023-6-13 14:50 编辑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6-12 16:43
除非你把门卫室定义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否则就是违反强条,
谁敢说门卫室的门不是安全出口?
也不是不可以按此定义。通常设计对于装修材料都有相关防火阻燃要求。门卫室正常使用不可能是一个火灾发展迅速的场所。(有人提公卫也是如此)。只要设计在图纸中明确下了这个定义。相信正常的审图人员也不会做杠精去反驳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3-6-13 14:49
也不是不可以按此定义。通常设计对于装修材料都有相关防火阻燃要求。门卫室正常使用不可能是一个火灾发展 ...
这个关键还是实实在在的强条,哪个单位拿强条去冒险,说不定啥时候罚你钱,而且这种强条你还解释不了
感觉这个就和那个新建建筑应设置太阳能一个道理吧,那按照正常说 门卫设置光伏有个屁用,但是规范强条得执行
总之一句话,不能为了省钱或者省事,给自己找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这些解释不了的麻烦,条文说明这个还能怼一下,毕竟人家说了不具有条文同等法律效力) 我说的除非你把门卫室定义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意思是你设计说明或图纸中文字明确就是“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正如25#说的,只要你明确了,没几个杠精审图会反驳,这也是规范不明确用词设计可以利用的BUG。
真到那一天规范标志组有函件明确了“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的范围,那就老老实实执行规范条文吧。 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做上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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