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4-2014的300AH是针对220v/110v直流系统,
其实真正与爆炸危险环境相关的蓄电池充电过程氢气产生量相关的参数是WH,
同样容量AH的蓄电池组,220v系统的蓄电池个体数量是110v系统的2倍,
同样条件下220v系统产生的的氢气量比110v系统会多一倍。 专用蓄电池室
又是没有名词解释
UPS我认为不属于电池室
UPS = 电池 + 开关电源变换模块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5-22 14:46
首先,规范用词是“专用蓄电池室”;
其次,规范对“专用蓄电池室”这个词没有明确定义,
其三,蓄电池 ...
1. “专用蓄电池室”当然可以只是装设蓄电池的房间,这也符合字面意思。
2. 蓄电池是否属于爆炸区域,是有明确的规范规定的,在爆规的附录。争议只能代表对规范的学习不够(公允的说是民用设计人员做爆炸环境少)
3. 规范人员在解释UPS室都可以随便设插座不是利国利民,反而可能是有害的。这不是设计人员会不会为了安全如何提高规格。而是某些设计人员会只满足规范,不为安全考虑会如何。
其实就是规范放弃责任的问题。
我想这是强制规范的问题,考虑到大型电力设施和数据中心会设置蓄电池室,但却对我们经常碰到的UPS室只字不提。
其实很多UPS、蓄电池或者爆炸环境相关规范已经有了相关规定。
大而全的规范到底是为了统一管理,更加规范,还是更加混乱呢? 回应一下。
第1条 没啥大毛病,不过“可以只是装设蓄电池的房间”,是不是也可以不是“只是装设蓄电池的房间“?既然讨论 “专用蓄电池室”词义,还是完整表达比较好。
第2条 (1)的确爆规附录B23-1)明确了“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但这个大前提本身就有问题。不展开说了,详见:为啥“蓄电池应属于IIC 级的分类”? - 建筑电气技术 - 建筑电气论坛-Building Electricity - Powered by Discuz!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157-1-1.html
至少,现在我们用的锂电池充放电过程不会产生氢气,不应该属于IIC级的分类吧?
(2)爆规附录B23-2)-5)罗列了几种“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或“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的情形,总还是需要考虑的吧?
(3)规范正文3.2.2-2“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如果蓄电池室能保证通风良好(换气次数大于8次甚至12次以上)或者采用其他确保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的措施(比如设可燃气体探测,毕竟蓄电池析出氢气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还有必要按爆炸危险区域设计吗?
至于您说的“争议只能代表对规范的学习不够”,呵呵!就不评价了。
第3点,把UPS室不论采用何种蓄电池、也不论容量大小全部作为爆炸危险区域对待,如果是个人行为倒也无妨,但真的不适合在论坛里宣扬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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