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
本帖最后由 zhouke 于 2022-10-26 12:42 编辑GB55024-2022/7.1.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建筑物;
3)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25次/a的建筑物
GB50057-2010/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
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
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 0 区或 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 1 区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
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GB50057-2010/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
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 1 区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 2 区或 22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GB55024-2022与GB50057-2010要求不同,不知如何确定建筑物的防雷类别。
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若为GB50057-2010/3.0.2所列的用途,按 GB55024-20222/7.1.1-1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明显不合理。 确实乱。。。 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不论其用途,均应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高度不超过20m的建筑物不论其用途,是否都可以无需防雷? 你这理解是不是有误? 当然就高不就低啊 符合规范条件 那条执行严格执行那条 一个是你算的是三类就是三类,一个是大于20米,都要设置 jerknight 发表于 2022-10-26 13:54
你这理解是不是有误? 当然就高不就低啊 符合规范条件 那条执行严格执行那条
同意!我也是这个观点,两个条文都执行好了。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2-10-26 14:16
一个是你算的是三类就是三类,一个是大于20米,都要设置
按GB55024-2022/7.1.1-1的规定, 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我的意思是, 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也有可能划为第一类或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个人理解,GB55024-2022中,拿计算结果定性与拿建筑高度定性,两者为或的关系。算出为2类,即为2类,算出为3类,再看建筑高度,高度超过100米,也为2类。强规发布,废除了民规的防雷定性篇章,估计是忘记了废除雷规的定性篇章{:1_428:} xiuyou 发表于 2022-10-26 14:16
同意!我也是这个观点,两个条文都执行好了。
好像还有个说法是:以新颁规范为准。 jerknight 发表于 2022-10-26 13:54
你这理解是不是有误? 当然就高不就低啊 符合规范条件 那条执行严格执行那条
若按防雷规范计算,超过20m的普通建筑有可能无需防雷,低于20m的建筑有可能需要防雷,甚至可能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很难说GB55024-2022/7.1.1-1的规定比防雷规范的要求高还是比防雷规范的要求低。好像规范之间矛盾时应以新颁规范为准。 zhouke 发表于 2022-10-26 19:12
若按防雷规范计算,超过20m的普通建筑有可能无需防雷,低于20m的建筑有可能需要防雷,甚至可能划为第一类 ...
先不看高度,直接计算,计算结果达到几类,就按几类做,没有疑问;如果计算结果达不到雷规和其他专项规范要求做防雷的话,再看高度,如果超过20米,那就做。规范没有互相取代,而是并行的,那就都要执行,符合哪本规范要求就按哪本规范执行,而且就高不就低。我觉得这个思路没有问题。 zhouke 发表于 2022-10-26 19:12
若按防雷规范计算,超过20m的普通建筑有可能无需防雷,低于20m的建筑有可能需要防雷,甚至可能划为第一类 ...
相互补充而已只能说设计要求越来越严格 zhouke 发表于 2022-10-26 18:54
好像还有个说法是:以新颁规范为准。
雷规的防雷划分条文(强条)没有废止,还得执行。
正如大家理解的那样,先按照GB50057划分,再按照GB55024的条文看要不要提高防雷等级,就高不就低。 zhouke 发表于 2022-10-26 18:54
好像还有个说法是:以新颁规范为准。
没有这个说法 其实还有个国标GB21714《雷电防护》,里面分类不是三类,而是四类。更大的不同是,分类的对象是防雷装置LPS,不是建筑物。50057把21714中的雷电防护等级I取消了,所以没有了半径20m的滚球。王老说我们总是在安全问题上缩水,一点也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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