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1oct 发表于 2022-2-10 10:22:41

yy1980 发表于 2022-2-10 10:04
你这个条文不是复制的吧,是不是增加了好多内容哦

条文说明中的内容,原文

yy1980 发表于 2022-2-10 10:23:59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2-2-10 10:06
江苏省地方防火标准对于仅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挡烟垂壁的情形允许用火灾联动装置(非正 ...

”允许用“,非必须用,对吗,是不是也是强调充分但不必要呢

yy1980 发表于 2022-2-10 10:32:56

再则,举一个例子。本来一个门洞,建筑需要用一个普通卷帘门进行分隔。但建筑将普通卷帘提升成了防火卷帘,电气就会因为建筑专业这个”提升“、”加强“或者提高标准的设计反过来就需要谁自动报警?所以确实存在需与不需的问题,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2-2-10 10:33:29

yy1980 发表于 2022-2-10 10:23
”允许用“,非必须用,对吗,是不是也是强调充分但不必要呢

按正规报警系统设计当然不错但既然地标已经开了口子,设计不应该合理利用吗

yy1980 发表于 2022-2-10 16:40:53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2-2-10 10:33
按正规报警系统设计当然不错但既然地标已经开了口子,设计不应该合理利用吗

这地方规范出来是好事,至少是发现了国家规范的可操作性出了些歧义,形成了地方上的操作细则。
我的理解倒不是”开了口子“,觉得是创造了一个范例。
帖子意在讨论规范条文本身的主-从性、相关性,依附性,从母规范和子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不严谨的文字描述出发言,看如何寻找一个出口,最大程度避免设计风险。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2-2-10 17:19:32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2-2-10 17:22 编辑

建规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主要的分歧在于:(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的理解。(2)“场所和部位”的理解。
按照大家的共识,建筑物需不需要设火警系统看8.4.1,需要设火警系统的看火规要求,火规里自动报警系统无非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8.4.1里提到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就只能在这几种系统里选择一种,那么防火门的火灾探测器联动、气体灭火系统这些能算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显然与火规要求不同。
如果规范8.4.1第13款不放在8.4.1下,独立表述为:火灾探测器联动控制,还有这些问题吗?
其次是这个“场所和部位“的分歧。
江苏、广州等地的消防答疑是明确认可局部设置火灾(火灾探测器)联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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