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0i0iw 发表于 2021-10-18 10:32:49

新民规13.3.2条规定探讨

GB51348-2019第13.3.2条第1款:
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规范及条文都为说明为啥要这样做?住宅门厅本身就是一个对观感品质要求很高的地方,现在又要求设置对门厅观感影响比较大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想请教下各位老师,规范这么规定,要求住宅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x01oct 发表于 2021-10-18 10:34:33

规范编写人员拍脑袋决定的呗,属于瞎写

x01oct 发表于 2021-10-18 10:38:44

现在有多少新建小区的住宅门厅有人值班?
反正我做过好几百万平米的住宅了,没见过有人值班的。

一般稍微大点儿的小区,肯定都是集中报警系统或者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了。非要在门厅加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干啥用?放个火灾显示盘不不就行了?!

难道是想说哪种独栋的住宅,不成小区的?那条文也没说啊~~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1-10-18 10:56:42

即使有人值班,也是保安大爷,这玩意还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士来操作吧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1-10-18 11:00:08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1-10-18 11:01 编辑

如果是说“门厅加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倒还罢了,规范原文是:“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图集还未见过这种报警系统形式的混合。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1-10-18 11:01:06

我们目前就按原来的系统在做,没有搞这个,图审提了再说

业勤行思 发表于 2021-10-18 11:51:27

现在做没有放门厅。放电井里了。图审也没提。

llsssg 发表于 2021-10-18 12:54:48

坐标重庆,我们院项目被当地建委调审提过这条,那位老师的意思这种“区域加集中”的组合报警形式更完善更不容易误报警。我也不明白这究竟啥意思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1-10-18 13:57:05

区域报警控制器按GB 50116-2013第6.1.4.3条要求设置在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的场所。从分散系统(失效)风险的角度考虑采用集散系统确实比较合理

wi0i0iw 发表于 2021-10-18 15:59:52

llsssg 发表于 2021-10-18 12:54
坐标重庆,我们院项目被当地建委调审提过这条,那位老师的意思这种“区域加集中”的组合报警形式更完善更不 ...

这个与误报好像没啥子关系吧,误报不会因为加了一个区域控制器就不误报了撒{:1_428:}

x01oct 发表于 2021-10-18 18:41:23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1-10-18 11:00
如果是说“门厅加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倒还罢了,规范原文是:“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 ...

这个确实是有的

whitepigeon 发表于 2021-10-19 08:42:42

按照50016,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就是互斥的。。不可能即是这个系统又是那个系统。

即使是增加中间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凭什么比接线箱可靠呢?冗余也应该是消控室冗余。

更不要说在门厅设了,这不是民规能管得了的事,不是吃饱了就想随便占一块地。除非跟防火规范沟通好,写明白优点,讲清可操作性,不能这么随便。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1-10-19 10:36:06

个人认同12#楼意见。
如果建筑群里部分单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部分单体采用集中控制系统,则为了运营管理方便区域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接入集中报警系统,这个是可以的。
如果是集中控制系统,采用14X505-1第16页方案Ⅰ或方案Ⅱ的E1(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提示1有说明与区域报警系统的区别),也还是集中报警系统。
GB51348-2019第13.3.2条则说的不清不楚、不明不白。

飞狐 发表于 2021-10-20 09:31:38

当2梯4户一类高层住宅户内需要设置感烟探测器,且与小区中控室较远时在单元弱电井内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还算合理的,不能不考虑建筑规模死板一刀切的要求通通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当每单元报警与联动总线回路5路以上时,在弱电井内设置1台8回路区域报警控制器,通过1回路通讯总线与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联动警控制器通讯,成本大致相当。

scmcl 发表于 2021-11-2 19:39:34

不要光做拍脑袋做设计,多去施工现场看看,多了解一下现场实际情况,都不至于出这种办公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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