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云舟 发表于 2021-10-8 11:51:51

关于“备用电源”的定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3.0.9条文解释: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对于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①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②柴油发电机,③应急供电电源(EPS)。这些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均要求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既然备用电源是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那消防电源咋来的备用电源,难道消防电源还有出于非安全原因的目的?

swdswd 发表于 2021-10-8 13:53:08

建規上说的实际上是应急电源

半饱不饱 发表于 2021-10-8 16:35:34

GB51348-2019   术语2.1.1“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电源。”
对比JGJ16-2008 取消了“由于非安全原因”的描述。
供参考。

轻云舟 发表于 2021-10-8 17:43:53

半饱不饱 发表于 2021-10-8 16:35
GB51348-2019   术语2.1.1“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 ...

好的谢谢!

轻云舟 发表于 2021-10-8 17:45:51

swdswd 发表于 2021-10-8 13:53
建規上说的实际上是应急电源

谢谢啊,但是我感觉应该是供规错了呢,因为就像3楼所说的,民规与它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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