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二类高层住宅是否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P>大家谈谈:</P><P>高层纯住宅楼(35层以下)是否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装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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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题目与内容不符,呵呵!</P><P>这个帖子与本人前些日子发的"住宅内加压风机的控制"有些相似啊!真是做有做的道理,不做有不做的理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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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露个脸......回复:[讨论]二类高层住宅是否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P>哈哈,搞错了。不改了,错就错了吧。</P><P>我现在遇到这个问题了。苦于找不到过硬的依据,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觉得比较头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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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先说说可以不做的理由:</STRONG></P><P><STRONG>高规:9.4.2 除住宅、<U>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U>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STRONG></P>
<P><STRONG>住规:</STRONG>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P>
<P>可见二者是统一的(100米和35层).</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STRONG><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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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规范规定了一定要做的住宅,可是没有说可以不做啊。你怎么办?</P>回复:[讨论]二类高层住宅是否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冷若冰</B></FONT> 在(<I>2007-6-9 9:15:28</I>)的发言<BR><P>规范规定了一定要做的住宅,可是没有说可以不做啊。你怎么办?</P></DIV>从规范的标准用词来说,应该不会出现可以不做之类的用语.只能认为提高了标准.但是提高标准是以增加投资为代价的.只是标准提高的程度不同而已,如果花很小的代价能使安全性得到很大提高,何乐而不为呢?但如果投资增加很多,规范上又没有要求,因此不做是不能算做违规的.一点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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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楼观点回复:[讨论]二类高层住宅是否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P>不做的时候,审图会不会提出:电梯前室、电梯间、配电间未设探头。</P><P>以上参照自动报警规范的附录提出。</P>
<P>怎么办?</P>
<P>大鼻山,你常审图,说说你的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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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再说说可以不做的理由:</STRONG></P><P><FONT face=楷体_GB2312><FONT size=4><STRONG>通常认为,设置与否应按各类建筑的防火规范.这些规范中规定了各类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其用词一般为:建筑物的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建规11.4.1 条为: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如何设计应执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比如建规</STRONG>1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各类建筑的防火规范的用词大致均如此.再看看GB50116<STRONG>1.0.1</STRONG> <FONT lang=ZH-CN>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从中可以看出火规的编制目的是合理设计而并非规定哪些场所应该设置.</FONT></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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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相关的条文作为依据,有就好了。回复:[讨论]二类高层住宅是否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P>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P><P>如果审图的还拿这个来说事,你把此帖的讨论打给他看、说给他听,但不要剥别人的面子哦。一般的知识分子面子比较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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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么说,说不过去的。回复:[讨论]二类高层住宅是否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P>讨论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有个结果</P><P>希望大家给定个结论</P>
<P>供大家学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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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哈哈,新的民规说了:有联动设施的要求做,和一些地方标准结合起来了。</P><P>不过,这个条文,会引起一些争议了,唉,有些时候过于认真,还真的不是好事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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