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照明按照一级负荷供电或者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二级负荷),实际上是已经满足了非消防备用照明的要求,并非不需要备用照明。
若普通照明是三级负荷的场所,就没有备用照明的要求。
做设计是先定负荷等级,再按照负荷等级要求供电,而不是反过来,先确定了供电方式,再定负荷等级。
I类汽车库普通照明是几级负荷,我做的一级、三级都有,审图提一级的依据是汽车库规范,然后又因为新民规的这条3.2.7导致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 没听说过什么二级照明用电这个名词 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GB50系列标准内,没有明确一般意义下的应急照明的具体设计要求,原则上公共场所,设置人工照明的疏散通道和人员聚集场所,均需设置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地下车库区别于其他公共场所是否有备用照明需求并无依据,但平时应急照明一般是需要的。
GB50016只明确了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要求,GB51309顺带明确了消防应急照明可兼作平时应急照明的作用和要求,但均未解决一般意义下的应急疏散照明的需求问题。
GB51348针对“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提出双重电源交叉供电的措施,属于将一种技术措施上升为一个唯一的选项,既无清晰准确的依据,也鲁莽的排除了其他设计措施,还有拔高的嫌疑(双重电源),属于想当然的行为。 lzswithdt 发表于 2020-12-7 11:02
“官方问答,解释地下车库按三级负荷时,应设备用照明”
主要是这个,这也太扯了吧
确实离谱,都按三级负荷考虑了还要设备用照明,那是不是所有的住宅户内都需要再加个箱子做备用照明了。感觉越解释越搞不清楚怎么做了。
本帖最后由 流浪者归来 于 2022-3-6 13:21 编辑
首先,什么是交叉供电?好像是一个新的术语。从规范3.2.11的条文说明:“当线路自上一级变电所用电缆引出时必须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二级负荷的100%,且互为热备用”。是不是双重电源的低压两个回路要经过末端切换?如果是,不也就是一级负荷的做法吗?
反过来,如果定义为二级负荷,电源可以采用一路10KV,两个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如果按照双重电源,又得增加一个10KV电源?那你直接定义为一级照明负荷不就好了吗?何来那么多的花招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