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标6.1.2条4小条问题
如题,民标6.1.2条4小条:......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3强条规定是建筑其他部位有自动灭火设施才设,如果没有可以采用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5.4.12条文说明),而民标的实施指南条文说明又说民标这条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3强条来的。这两本规范的条文是不一样的啊!请问以后柴油发电机房是不是无论建筑其他部位是否设了自动灭火设施它都要设自动灭火设施啊?设计人员到底怎么做合适 与建规不统一的,可不止这一条{:1_428:} 按新规只要设柴发机房,就要设报警和灭火系统。 分两个说,一个电气的火灾自动报警,一个是“装置”,一个是写着“系统”。我觉得在整体建筑没有FAS时候,设置独立的烟感(温感)探测器是可以算都满足两个条文的要求。另外一个是自动灭火系统,这个应该按照防火规范执行。有就喷淋,柴发房间就设喷淋,没有就推车式干粉。{:1_428:} 建规里面已经规定了那些项目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些项目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项目本身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么这项目都比较小,有没有柴发都是问题,就算有因为一个小机组就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感觉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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