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民标 GB 51348中车库照明的要求
《民标》3.2.7规定,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二级(负荷的)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交叉供电是有前提的,需要是二级负荷。对于一级负荷,交叉供电不满足要求;对于三级负荷,则是没必要交叉供电。根据JGJ 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7.4.1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条文说明:对特大型和大型车库提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强调了各类建筑物附设的车库负荷等级要求。车库内各类用电设备应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其负荷等级。
很多人根据这条把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内的所有设备都按一级负荷供电,前几天韩帅总已经和JGJ 100的相关编写人确认,此处的负荷等级是指建筑物的负荷等级,而非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各类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就是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在《民标》GB 51348-2019中,附录A明确了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升降梯及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但是没有要求普通照明的负荷等级,就是说无论何种规模的车库照明,皆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既然所有车库的普通照明都为三级负荷,自然用不着交叉供电,3.2.7的规定永远也就用不上了。 《民标》10.4.1条又有规定,“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公共建筑就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正常照明失效都有可能导致无法活动。是否都需要设置备用照明?
在《民规》和《照明标准》中都是需要确保继续工作和活动的场所才需要设置备用照明,为什么在《民标》中突然就变了呢?
条文不清楚,条文说明无解释,倒是《实施指南》说的比较详细:“因照明熄灭将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如地铁车站、地下医院、大中型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地下餐厅、地下车库与地下娱乐场所等”。《实施指南》中列举的都是地下建筑,其中就有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做备用照明的必要性还是有很多人不能理解的,何况仅仅是在实施指南中明确,权威性有多少?能不能在设计中落实?还是有很大的疑问。
如果车库做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用电负荷等级如何确定?《民标》10.4.2有规定,当正常照明和备用照明的负荷等级相同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如果车库备用照明负荷等级没有要求,则依然可按照三级负荷供电,那么所有的车库都没必要另设备用照明,此条又成为了一纸空文。 楼主这个分析不错,点赞 可惜现在不少图审要求大车库普通照明按一级负荷,无语 车库停一下电,有疏散照明,有车灯,不知会引起多大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 难道还要算上防空? 普通照明本来就应该是三级负荷,规范写得不明不白,某些审图老师瞎理解 人防战时就是二级负荷了 3.2.7条,可以说是瞎JB写。地下车库、大开间办公室、超市营业厅等场所,要用双重电源交叉供电。
我们知道,只有一级负荷才要求双重电源供电,也就是说,这些场所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我修一间1000平米的办公室,算得上大开间吧?这个照明算一级负荷吗? 这条规范里面的“二级照明用电”到底是啥意思?
照明还分一级照明、二级照明吗?
如果指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哪里来的双重电源呢? 请问,什么是二级照明用电?什么是交叉供电?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0-11-13 13:26
人防战时就是二级负荷了
这次民标修改之后,也只是可用于人防平时设计,应该不适用于战时设计。 azbe 发表于 2020-11-13 22:27
请问,什么是二级照明用电?什么是交叉供电?
“二级照明用电”说的太随意了。“交叉供电”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徐华总在讲51309时和51348宣贯时有介绍。 azbe 发表于 2020-11-13 22:20
这条规范里面的“二级照明用电”到底是啥意思?
照明还分一级照明、二级照明吗?
如果指负荷等级为二级负 ...
“二级”应该是指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个人认为这条只是在一定前提下给出的一种做法,当有双重电源且车库照明用电为二级负荷时,才交叉供电。 车库的普通照明按三级负荷设计,可以分回路跳接,以满足不同时段的不同照明模式。目前应急照明是独立灯具,可以设置兼顾非消防状态下,正常电源停电时的应急照明,规范有相关规定,不超过半小时。
所以车库按二级负荷交叉供电,虽然成本每增加,但是这样涂增设计难度没有必要。
目前城市供电保障已经非常好,即便是一般性的短路故障,供电局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恢复.
专家有时候的想法, 是闭门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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