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标3.3.3-4条文解释和实施指南的注释与正文没有任何关系,莫名其妙
本帖最后由 二点半太阳 于 2020-9-18 08:59 编辑民标3.3.3-4条文解释和实施指南的注释与正文没有任何关系,莫名其妙{:1_426:}
难道超高层公共建筑重新定义为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错误不少呀 条文说明和条文对不上的不止一处 整天找错误,给不给专家面子~{:1_422:}
专家说,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 指南内“规定了超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删除“超”!
hastings 发表于 2020-9-18 09:52
整天找错误,给不给专家面子~
专家说,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
说得对!
专家们整天忙着宣贯,还要抽空编规范,容易吗? 先出规范割一波韭菜,然后各种宣贯。再来一本实施指南
后面再修编,缝缝补补又三年
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建筑来个校审纠错有奖,轻微错误一处奖100块,重大错误一处奖1000块。很快规范组就破产,各种专家也不会忙着到处宣贯了,因为已经成了过街老鼠,一出来就被人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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