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图集19D702-7 蓄光疏散疑问
本人查图集19D702-7《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 P88~P90 有明确描述蓄光型疏散及导流设计,但GB51309内 3.2.1确明确否认了蓄光型灯具做法。
那这蓄光做法还有什么用处?仅仅作为应对公共交通建筑或大型商业的本地验收额外要求么?
不作为方向疏散标志灯,仅用于地面疏散标志 见〈建规〉10、3、6 GB51309实施后,我们就再也没有采用蓄光型的了 规范3.2.1条没有否定蓄光型灯具,条文原话是: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原话的意思是不能替代,但没说不能补充
比如保持视觉连续的间距3m的灯中间,设计补充了间隔1m的蓄光型标志灯,是允许的。只是不能用蓄光型替代电光源灯具。
图集中也是绘制了类似楼梯踏步等场所 本帖最后由 libocai 于 2020-7-3 09:07 编辑
〈建规〉10、3、6里面也是说增设,就是说,原来灯光的疏散标志该怎么设怎么设。但是要增加设置三米一个保持视觉连续的东西,至于这个东西是蓄光型的还是灯光型疏散标志的,就看设计的选择了。
至于51309里面说的蓄光型不能代替灯光疏散标志,我觉得没有代替啊。只是增加设置啊。并不是说只设置蓄光型的,主要的指导疏散作用还是其他的灯光型疏散标志啊。 swdswd 发表于 2020-7-1 13:41
见〈建规〉10、3、6
感谢 锦上添花的意思 libocai 发表于 2020-7-2 09:24
〈建规〉10、3、6里面也是说增设,就是说,原来灯光的疏散标志改怎么设怎么设。但是要增加设置三米一个视 ...
感谢 原来时锦上添花 现在的蓄光型基本都用地埋灯了,这个用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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