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规中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民规13.8条对火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有明确定义: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继续工作或供疏散人员的环境所需的照明;疏散照明为提供人员疏散的路线指示和安全指示标志所需的照明。我之前理解是疏散照明指的就是疏散指示灯,像走廊、楼梯间除了疏散指示灯外的应急照明都属于备用照明,但是新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好像把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是分开的,是不是民规中的定义有问题?是你理解错了 是你理解错了 是你理解错了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分开也没有必要 疏散照明是疏散照明
疏散指示是疏散指示
备用照明是备用照明 楼主理解不对。
内走道的照明属于疏散照明,不是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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