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5-1的疑问
在学习和讨论GB51309-2018的过程中,感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5-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这句话有问题。按照《建规》P281条文说明的疏散门的解释,房间直接通往疏散走道的房门属于疏散门。那么根据10.3.5-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这一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小办公室的门上是不是也应该设出口指示灯?
像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是整体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会把办公室独立出来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吧?像园长一个人的办公室设个出口指示灯,是不是很搞笑?不设是不是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5-1啦?
仅从字面意思理解条文的合理性,欢迎各位高手发表高论。 记不清在哪里看过了,这种房间超过50人算人员密集 出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
我的理解人员密集场所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能说这些建筑中某些房间不算吧?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19-2-28 10:53
出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 ...
怀疑的有道理。但你说哪些房间算呢? 现在GB51309-2018 3.2.8-11已经明确了,只是吐槽一下《建规》的条文。{:1_428:}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9-2-28 10:37
记不清在哪里看过了,这种房间超过50人算人员密集
超50人算人员密集是原防火规范解释条文里提到过,现在已没有这个说法了
我觉得不能教条的理解...人员密集场所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有些规范给了按楼用途区分的说法,有些规范给了具体场所。那不能说只要这个楼是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就需要所有房间都设疏散指示....连卫生间也不放过?一个1平米的工具间也要设?这明显是不科学的...
之前的规范确实没有说清楚,但是没有说清楚的地方也不是这一处两处了....我感觉大家都习惯了...{:1_428:} x01oct 发表于 2019-3-1 09:37
我觉得不能教条的理解...人员密集场所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有些规范给了按楼用途区分的说法,有些规范给 ...
确实是这样,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局部区域,不应随意放大到整个建筑。象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照明照度要求是10Lx,那我们总不会把整个建筑都按此执行吧。 fitman 发表于 2019-3-1 11:15
确实是这样,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局部区域,不应随意放大到整个建筑。象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照明照度要求是10 ...
为啥规范从来不从房间大小及占用人员密度两个维度去解释人员密集场所呢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9-3-1 11:51
为啥规范从来不从房间大小及占用人员密度两个维度去解释人员密集场所呢
说的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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